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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華

(“地宮穴位”等涉老項目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

鎖定
朱國華,“地宮穴位”等涉老項目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
2022年5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中文名
朱國華
人物類型
涉黑犯罪人員
犯罪類型
集資詐騙罪
人物事件
2022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銷售“地宮穴位”等涉老項目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朱國華等虛構“地宮穴位”理財項目、汽車租賃債權項目向不特定的4000餘人非法集資,其中有1200多名老年人,集資詐騙金額達18.74億元。主犯朱國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國華、朱金根利用朱金根及他人身份材料註冊成立鳳鳴財富管理(蘇州)有限公司、蘇州蘇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在上述公司沒有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情況下,由被告人朱國華負責策劃,將虛構不合規的“地宮穴位”項目、誇大的汽車租賃債權項目等包裝成“創新3號”“創新6號”“金鳳8號”“金鳳26號”“蘇璽財富”等12種理財產品,由銷售團隊通過散發傳單、舉辦酒會、業務員推廣等方式對外公開宣傳,通過與集資參與人簽訂股權認購計劃合同、債權計劃合同等形式,以高收益率為誘惑,向社會不特定羣體銷售理財產品,向4300餘人非法集資,其中涉老年人1200餘名,實際吸收金額18.74億元,至案發尚有9.13億餘元未能返還。
江蘇高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朱國華、朱金根在無相應經營及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12種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吸收資金,吸收的資金被主要用於還本付息,歸還個人債務及消費等,給集資參與人造成9.13億元損失,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判決認為,雖然被告人朱國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因其集資詐騙的對象包括一千餘名老年人,且造成的損失絕大部分難以追回,歸案後對非法集資款的去向不能如實供述,故不予以從輕處罰,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