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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耀

(浙江桐鄉市政協原副主席)

鎖定
浙江嘉興海寧市法院2011年3月18日對桐鄉市政協原副主席朱光耀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朱光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9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朱光耀違法所得15.31萬餘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朱光耀曾任桐鄉市發展計劃局局長、桐鄉市市長助理、崇福鎮黨委書記、崇福皮毛市場管委會主任。2010年12月24日,朱光耀因涉嫌受賄罪被海寧檢察院提起公訴。
海寧法院經審理認定,朱光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桐鄉市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崇福鎮黨委書記、崇福皮毛市場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於2002年至2008年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15.3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1] 
中文名
朱光耀
國    籍
中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