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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

鎖定
期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權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籤預售合同。買期房在港澳地區稱為買“樓花”,這是商品房預售制下產生的、近年來房地產開發商普遍採用的一種房屋銷售方式。購買期房也就是購房者購買尚處於建造之中的房地產項目。
中文名
期房
外文名
Off the plan housing

期房定義

期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權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籤預售合同。買期房在港澳地區稱為買“樓花”,這是商品房預售制下產生的、近年來房地產開發商普遍採用的一種房屋銷售方式。購買期房也就是購房者購買尚處於建造之中的房地產項目。

期房法律規定

期房行政法規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佈,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説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説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准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説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第九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説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託書。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期房部門規章

《近期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通報》
房地產交易秩序問題,是當前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的規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認識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重要意義,落實主管部門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責任,加大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並明確各地要用一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為貫徹《通知》要求,三部委專門制定了《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16號,以下簡稱《方案》),確立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任務,明確了三部門開展整治工作的工作機制和方式。三部委並於9月6日召開全國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電視電話會議,對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活動做出動員部署,對各地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目前,全國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開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機制
10月13日,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印發了《關於成立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及辦公室的通知》(建住房〔2006〕247號),決定設立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地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由三部委主管部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落實專門人員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不少地方,如河北、河南、福建、山西、吉林、新疆,以及太原、青島等,也比照中央國家機關工作機制,成立了由建設、發展改革、工商部門組成的地方整頓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協調小組,建立健全了分工明確、配合密切、協調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日常監管,加大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加強監督檢查和嚴肅查處房地產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是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近期,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媒體曝光及羣眾投訴的擾亂房地產秩序的案例進行了查處或督查督辦。一些城市如北京、重慶、成都、南昌、寧波、青島等,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監督檢查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查處了一批擾亂房地產交易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案件。北京市加強對售房現場的聯合檢查和巡查,對檢查中發現存在一般性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約談告誡,對其違規行為及時提出警告。重慶市對875家房地產企業進行了檢查,糾正了153家房地產企業的違規行為,對36家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並將個別嚴重侵害羣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從各地查處的案件來看,涉及商品房預售、廣告、合同、中介、測繪、產權登記等房地產市場的各個環節,表現為非法預售、虛假宣傳、無證經營、售後包租、合同詐騙、不實測繪等各種形式。同時已選擇了部分近期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這些案例的查處,對規範當地房地產交易秩序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促進作用。
三、創新工作方法,多種方式推動房地產市場秩序好轉
一些地方在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中,不斷探索推動房地產市場秩序好轉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慶市針對商業服務用房銷售問題較多的情況,在市內各大新聞媒體聯合發佈《關於規範商業用房銷售行為的公告》,對商業用房銷售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向購房者介紹多種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方法;並通過向廣大羣眾免費發放《購房知識問答》,在電視台製作電視節目等形式,提醒廣大市民防範商品房交易風險,提高廣大購房者自我保護意識。寧波市對本地二手房市場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的同時,深入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不斷完善監管措施,廣泛發佈風險提示,通過舉一反三,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河南省結合實施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範化管理,督促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檢查糾正自身存在的違規行為和行業不正之風等問題,為維護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強宣傳工作,營造有利的輿論氛圍
為配合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建設部和各地注意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為專項整治工作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目前,建設部已在部網站和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上開設了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專欄,在《中國建設報》上開闢了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專欄,及時發佈國家和各地專項整治工作有關政策文件,介紹各地工作動態信息,方便各地交流經驗。為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查處羣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建設部開通並在網上公佈了專門用於專項整治工作的投訴舉報電話(010-58934276)及電子信箱(scts@mail.cin.gov.cn)。同時,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也將定期編髮《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簡報》,集中刊發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有關法規文件,各地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各地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的情況,為各地傳遞信息、交流經驗提供一個平台,也為媒體瞭解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提供一個窗口。
五、規範行業行為,強化行業自律管理
房地產交易秩序的根本好轉,離不開行業的自律。近期,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開通了網上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的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為公眾開闢一個公開查詢、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的途徑;發佈了《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明晰了房地產經紀的服務要求、質量標準,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在執業活動中的具體行為做出具體規定;發佈了《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降低房地產經紀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帶來的交易風險;通報了12個違法違規房地產經紀典型案件,警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提醒相關當事人注意防範風險。這些措施,對探索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業管理體系,加強規範房地產行業行為的內在動力,促進房地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意義重大。這項工作開展以來,大多數地方能夠從切實維護廣大羣眾切身利益的高度出發,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紮實推進工作,及時上報治理整頓信息,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對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仍然認識不夠,沒有按照要求健全整治工作機構、落實工作方案和時間表,有些地方沒有建立並公示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羣眾投訴不能及時反映上來,影響了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查處。從當前房地產市場的情況看,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侵害羣眾合法權益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羣眾對房地產消費環境還不夠滿意。
根據工作部署,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目前已進入自查自究與督察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一是繼續貫徹落實《通知》和《方案》要求,深入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治理各項工作。二是,督促各地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三部委將聯合組成督察組對部分城市的整治情況進行督察和抽查,對專項整治工作不力、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能得到認真解決的地方,將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羣眾利益,羣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例,也將組織力量直接進行查處並以曝光。三是,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與通報制度,及時總結各地案件查處情況和經驗,為制度建設做好基礎性工作。四是結合治理房地產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組織力量開展治理房地產領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的調研工作,摸清房地產領域產生腐敗問題的主要環節、重點部位及表現形式,為消除房地產領域的腐敗問題和促進房地產交易秩序的好轉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期房常見風險

期房房屋質量風險

在期房投訴中有關房屋的質量問題一直位居首位。由於消費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時,自己所購買的房屋還沒有成型,不能看見房屋的實際情況(即便房屋交付後,對一些隱蔽工程質量問題也難以發現),因此,消費者經常會因為房屋質量問題和開發商發生糾紛。一些開發商為追逐最大利潤,使用劣質材料或者是偷工減料,隨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致造成地基下沉,屋頂漏雨(水)、管道滲漏等嚴重的質量問題,給房屋質量和安全埋下了重大隱患。

期房面積縮(漲)水風險

有些開發商為了謀取最大的商業利益,在進行實測時,有意改變建築面積、加大公攤面積,並且不明示公攤面積的數量和計算方法,以致商品房實際面積與銷售面積嚴重不符。

期房虛假廣告宣傳的風險

開發商的售樓廣告經常是美麗動人的,如果僅憑售樓時開發商所作的宣傳買房,可以肯定地説多數時候都會令人感到失望。人住以後就會發現,開發商交付的房子與其宣傳的房屋品質大相徑庭。

期房規劃變更的風險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在配套設施、綠地、容積率、環境設施等方面隨意改動,將小區中本是綠地的地方改做他用,有的加建新樓,有的變成了停車場。為了規避責任,開發商在與消費者簽署合同時,往往對這些問題不做約定,或者有的是在約定中設置陷阱,有的甚至拒絕約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期房定金風險

在期房銷售中,多數開發商並不是直接出示購房合同,和購買者直接簽署購房合同,而是先簽訂購房協議、預售協議,在收取幾千、乃至幾萬元定金之後再給消費者看合同、籤合同。這時,如果消費者不滿意開發商提出的交易條件(合同條款),開發商就拒絕退還定金,致使消費者陷入被動,蒙受損失。

期房產權風險

產權是所購商品房重要的法律依據,實踐中總有一些開發商以各種藉口拒絕、拖延辦理產權證,致使許多消費者入住後遲遲拿不到產權證。出現這些問題大約有以下幾種原因:開發商不具備開發商品房的資格(資質)、沒有辦理合法手續違規建房、將房屋抵押、以劃撥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來開發商品房,以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期房合同以及合同條款無效的風險

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法律和合同知識缺乏,導致對合同條款中存在的違法問題無法察覺,以致在發生糾紛時被法院判定合同無效;還有一種情況是不認真審查合同條款,還沒有搞清條款含意就草率簽字,從而在發生糾紛時,使自己陷入被動,而遭受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期房延期交房的風險

實踐中,因為開發商的資金問題(開發資金不到位、抽逃資金、挪用售房資金等)、工程管理問題等原因,有大量的遲延交房、甚至不能交房的事件發生,以致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期房風險措施

期房房屋質量風險

防範措施:驗收房屋時,請專業的房屋檢測(監理)機構來進行檢測,對於一般的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整改,對於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的質量問題,則一定要請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鑑定,以便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要求維修、退房、及時索賠)。

期房面積縮(漲)水風險

防範措施:收房或進行產權登記時,一定要注意查看房屋而積測繪技術報告書(俗稱“房屋面積測繪表”),仔細核對相關數據並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對可列入公攤的面積進行計算,看開發商公佈的各單元套內面積加公攤面積的數據與圖紙標明的建築物房屋總面積之和是否相等。如果不相等,就要查明原因或請開發商作出解釋,必要時要請專業測繪機構進行復測,以避免經濟損失。

期房虛假廣告宣傳的風險

防範措施:如果對自己所購買的房子有環境、配套設施等社區品質方面的問題有特別的要求,並因此而選購開發商所宣傳的房子,就一定要在合同中對相關事項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以後發生糾紛就會在證據方面出問題。

期房規劃變更的風險

防範措施:消費者購房時,一定要認真審核開發商廣告中宣傳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可以落到實處,對那些廣告下角字體極小的免責聲明,要予以特別注意。為此,消費者要特別注意審查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不僅要看大處,更要注意小處。在簽署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中宣傳的內容寫到合同中去,唯有此,才有可能在開發商違背宣傳承諾時,追究其違約責任。

期房定金風險

防範措施:購房時,一定要求開發商提供擬簽署的合同文本以及相關補充協議,直接切入購房合同主體,審查合同具體內容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遇到開發商以文本為有關政府部門制定的制式合同、聲稱不能修改的情況,就更要警惕其中有關條款的合理性。如果一定要簽署認購協議,也要注意審查協議內容,對其中諸如“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簽署合同,定金不予退回”之類的條款,要提出修改意見。已經簽署了認購協議並交付了定金,則一定要在認購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和開發商協商簽署合同的相關事宜並留好證據(如簽署備忘錄、攜證人到場、作現場錄音等),以便一旦不能簽署合同時索回交付的定金。

期房產權風險

防範措施: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就要認真審查開發商的土地情況、房屋抵押情況、以及建房的相關法律手續(審查五證),並約定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證的法律責任。

期房合同以及合同條款無效的風險

防範措施:認真審查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內容,明確每一個合同條款含意,對模糊不清的條款,一定要在明確其具體含意後再決定簽署與否。
鑑於購房活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複雜性,建議在購房、簽署購房合同時聘請專業律師協助把關,以更好維護自己的權利。

期房延期交房的風險

防範措施:在決定買房並簽署合同時,除例行審查開發商的有關情況、“五證”取得情況外,還要考察擬購房屋的施工進展情況。以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住宅必須在主體結構完成四分之一工程量以後才可以銷售,目前的規定是必須主體結構封頂以後才可以銷售。我們建議消費者購買主體結構封頂的房子(期房),以便對自己的人住計劃作出安排,避免(減少)風險。

期房案例分析

案例:重慶五中院判決何志某訴XX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

期房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當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產生重大分歧時,應根據交易目的,綜合運用解釋方法,準確把握該條款的具體內涵。
案情
被告XX地產集團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主要從事精裝商品房的開發、預售活動。2009年,被告與原告何志某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XX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時,與該房屋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包括通電,須符合使用條件,否則視為被告延期交樓,構成違約。何志某收房入住後發現,房屋接通的是臨時用電而非城市生活用電,認為被告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期房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在交付前通過竣工驗收,且原告也認可已通電,應視為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五中院認為,被告為涉案房屋接通的是臨時用電,不能滿足城市生活所需,不符合交易目的,應視為違約,遂改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期房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同約定的“通電”如何理解,被告在約定期限前為原告的房屋接通臨時用電是否違約。
1.預售合同條款的解釋應兼顧合同正義。以合同自由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個私法的基石,而以誠實信用為代表的權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當事人交易行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當時,他們的合同自由和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現代市場複雜,尤其是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雙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顯不對稱,一方濫用交易優勢而導致交易結果不正義的情形時有發生,適當的外部干預平衡合同自由和正義實屬必要。
本案屬於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雙方交易的是期房而非現房。首先,被告作為全國知名的大型地產企業,其佔有的社會資源和信息量是作為相對方的原告所無法企及的,因此,在預售合同的整個締約、履約過程中,被告一直處於主動和優勢地位,掌控更多的關鍵信息,擁有更多的話語權;相反的,原告等購房者多處於被動地位,信息基本來源於對方,沒有更多與對方討價還價的機會。其次,關於房屋交易的專業知識,作為專業團隊的被告,相對於一般購房者的原告而言,同樣具有絕對的優勢;而對於期房,被告還擁有對未來房屋質量、小區及周邊環境等關鍵信息的絕對掌控,原告對此知之較少,締約多是基於對被告的信賴,這種信賴甚至是盲目的。再次,售房者並不會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所有的交易信息,以便充分滿足購房者的知情權,相反,他們通常總是充分利用自己的交易優勢來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基於上述情況,法院對有爭議的合同條款的解釋,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時,也應充分顧及交易的實質正義。
2.合同的解釋必須符合交易目的。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為了實現特定交易目的。因此,當合同內容似是而非或前後矛盾,或者事後雙方在理解具體條款的準確含義發生分歧時,應先根據當事人的目的來尋求雙方真實的或應有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品房是城市住房來源之一,必須滿足城市居住生活所需,其中,穩定的生活供電是基礎條件之一。既然合同約定“通電”必須符合“使用條件”,那麼,此處的“通電”必定是指電力能夠長期供應,且持續穩定,通常指接入城市生活供電網絡。而臨時用電通常並不能保證其供應是長期、持續和穩定的,所以並不符合《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不能將之視為合同約定的符合“使用條件”的“通電”。
3.在雙方對預售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產生重大分歧時,應作出有利於購房者的解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當合同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分歧時,應適用特殊解釋方法,作出對格式條款擬訂者不利的解釋,以便限制權利濫用,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體現正義精神。預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規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銷售方對此早已瞭然於胸,而一般購房者則不同,只有在準備簽署合同時,他們才能見到正式合同文本,並沒有足夠時間逐條逐款認真、仔細地閲讀,對合同內容的把握往往顧此失彼,甚至稍有遲疑,就會喪失簽約機會。因此,作為格式條款,本案中關於商品房“通電”的約定,因雙方對其具體內涵理解不一致,法院對此應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解釋,認定“通電”並非接入臨時用電,被告沒有按約履行義務。
4.對預售合同的格式條款還應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當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時,一般應根據交易規則、交易習慣或生活常識,按照大多數人的理解進行解釋。本案中,雙方對預售合同中關於“通電”條款的理解產生歧義,法院應根據大多數房屋交易者(尤其是一般購房者)通常的、合理的認知標準進行解釋。一般認為,城市住房所接入的應是城市公共生活用電網絡,持續、穩定、有保障,而臨時用電不確定、不穩定,不能滿足居住生活所需。因此,被告關於房屋接通臨時用電符合約定的辯稱,不足為信。
綜上,被告為原告購置的房屋接通臨時用電,不能滿足交易目的,應視為違約,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期房相關詞條

婚姻、結婚、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