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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交易

鎖定
遠期外匯交易是外匯市場上進行遠期外匯買賣的一種交易行為即期交易的對稱。遠期外匯交易是外匯市場上重要的交易形式之一。通常也是由經營即期外匯交易外匯銀行與外匯經紀人來經營,遠期交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先訂立買賣合同,規定外匯買賣的數量、期限和匯率等,到約定日期才按合約規定的匯率進行交割。遠期交易的交割期限一般為1個月、3個月、6個月,個別可到1年。這種交易的目的在於避免或儘量減少匯率變動可能帶來的損失。投機商也經常利用遠期交易牟取利益。因而許多國家對遠期交易有一定的限制性措施。 [1] 
中文名
遠期外匯交易
外文名
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
別    名
期匯交易
類似概念
即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交易簡介

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又與即期外匯交易的根本區別在於交割日不同。凡是交割日在成交兩個營業日以後的外匯交易均屬於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交割日

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有效的外匯市場中不可以缺少的組成部分。最常見的遠期外匯交易交割期限一般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若期限再長則被稱為超遠期交易。遠期外匯交易的作用是避險保值。確定其交割日或有效起息日的慣例為:
1 、任何外匯交易都以即期交易為基礎,所以遠期交割日是以即期加月數或星期數。若遠期合約是以天數計算,其天數以即期交割日後的日曆日的天數作為基準.而非營業日。
2 、遠期交割日不是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順延後跨月份的則必須提前到當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交割日。
3、 ‘雙底’慣例。假定即期交割日為當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則遠期交割日也是當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

遠期外匯交易交易方式

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
直接的遠期外匯交易:是指直接在遠期外匯市場做交易,而不在其它市場進行相應的交易。銀行對於遠期匯率的報價,通常並不採用全值報價,而是採用遠期匯價和即期匯價之間的差額,即基點報價。遠期匯率可能高於或低於即期匯率
期權性質的遠期外匯交易:公司或企業通常不會提前知道其收入外匯的確切日期。因此,可以與銀行進行期權外匯交易,即賦予企業在交易日後的一定時期內,如5-6個月內執行遠期合同的權利。
即期和遠期結合型的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報價

在遠期外匯交易中,外匯報價較為複雜。因為遠期匯率不是已經交割,或正在交割的實現的匯率,它是人們在即期匯率的基礎上對未來匯率變化的預測。

遠期外匯交易基本術語

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
在遠期外匯交易中,常常可以看到許多專業術語,所以,有必要對這些術語進行了解。

遠期外匯交易升水

(Premium)當某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遠期匯價高於即期匯率時,稱之為升水。如,即期外匯交易市場上美元兑馬克的比價為1:1.75,三個月期的一美元兑馬克價是1:1.73.此時馬克升水。

遠期外匯交易貼水

當某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遠期匯價低於即期匯率時,稱之為貼水。如,即期外匯交易市場上美元兑馬克的比價為1:1.73,三個月期的一美元兑馬克價是1:1.75.此時馬克貼水。

遠期外匯交易套算匯率

兩種貨幣之間的價值關係,通常取決於各自兑換美元的匯率。如1英鎊=2美元,且1.5德國馬克=1美元,則3馬克=1英鎊,兩種非美元之間的匯率,便稱為套算匯率

遠期外匯交易交易特點

(1)雙方簽訂合同後,無需立即支付外匯或本國貨幣,而是延至將來某個時間;
(2)買賣規模較大;
(3)買賣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值,避免外匯匯率漲跌的風險;
(4)外匯銀行與客户簽訂的合同須經外匯經紀人擔保。此外,客户還應繳存一定數量的押金抵押品。當匯率變化不大時,銀行可把押金或抵押品抵補應負擔的損失。當匯率變化使客户的損失超過押金或抵押品時,銀行就應通知客户加存押金或抵押品,否則,合同就無效。客户所存的押金,銀行視其為存款予以計息。

遠期外匯交易類型

遠期外匯買賣根據交割日是否固定,分為兩種類型:
1.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fixed forward transaction)即事先具體規定交割時間的遠期買賣。其目的在於避免一段時間內匯價變動造成的風險。固定方式的交割期以星期和月份為單位,如1星期、2個月(60天)、6個月(180天)等,這是實際中較常用的遠期外匯交易形式。
2.選擇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optional forward transaction)稱擇期遠期外匯買賣,指交易的一方可在成交日的第三天起至約定的期限內的任何一個營業日,要求交易的另一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遠期匯率進行交割的交易。其特點是:
交割日期隨客觀形勢與主觀判斷而轉移,並不固定,它意味着客户可以在擇期的第一天,也可在最後一天履行交割手續,
②銀行不給這類業務活動以優惠匯率。
確定擇期遠期交易的方法有兩種:
①事先把交割期限固定在兩個具體日期之間。如某一出口商在1999年9月25日成交一筆出口交易,預期3個月內收到貨款。這樣,該出口商馬上在外匯市場上賣出一筆3個月的遠期外匯,並約定擇期日期為9月29日至12月29日。這就意味着該出口商在這段時間內,隨時可以將收到的外匯賣給銀行。
②事先把交割期限固定在不同月份之間。如上例中,出口商可視其需要,將交割期限規定為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這三個月中的任意兩個月,或擇期3個月。
擇期遠期交易在外匯買賣當中發展迅速。這是因為:交割日期固定就缺乏靈活性和機動性,難以滿足進出口商的需要。在實際貿易中,諸如福匯環球金匯等外匯交易商往往事先並不知道外匯收入或支出的準確時間。但他們仍然希望通過遠期市場避免匯率變動風險。因此,他們便與銀行簽定一項合同,保證按雙方約定的匯率,在將來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外匯買賣。 [2] 

遠期外匯交易買賣原因

遠期外匯買賣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企業、銀行、投資者規避風險之所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進出口商預先買進或賣出期匯,以避免匯率變動風險。
匯率變動是經常性的,在商品貿易往來中,時間越長,由匯率變動所帶來的風險也就越大,而進出口商從簽訂買賣合同到交貨、付款又往往需要相當長時間(通常達30天~90天,有的更長),因此,有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遭受損失。進出口商為避免匯率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就想盡辦法在收取或支付款項時,按成交時的匯率辦理交割。
例1:某一日本出口商向美國進口商出口價值10萬美元的商品,共花成本1 200萬日元,約定3個月後付款。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的匯率為US=J¥130。按此匯率,出口該批商品可換得1 300萬日元,扣除成本,出口商可獲得100萬日元。但3個月後,若美元匯價跌至US= J¥128,則出口商只可換得1 280萬日元,比按原匯率計算少賺了20萬日元;若美元匯價跌至US= J¥120以下,則出口商可就得虧本了。可見美元下跌或日元升值將對日本出口商造成壓力。因此日本出口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就按US= J¥130的匯率,將3個月的10萬美元期匯賣出,即把雙方約定遠期交割的10萬美元外匯售給日本的銀行,屆時就可收取1 300萬日元的貨款,從而避免了匯率變動的風險。
例2;某一香港進口商向美國買進價值10萬美元的商品,約定3個月後交付款,如果買貨時的匯率為US=HK7.81,則該批貨物買價為78.1 萬港元。但3個月後,美元升值,港元對美元的匯率為US=HK7.88,那麼這批商品價款就上升為78.8萬港元,進口商得多付出0.7萬港元。如果美元再猛漲,漲至US=HK8.00以上,香港進口商進口成本也猛增,甚至導致經營虧損。所以,香港的進口商為避免遭受美元匯率變動的損失,在訂立買賣合約時就向美國的銀行買進這3個月的美元期匯,以此避免美元匯率上升所承擔的成本風險,因為屆時只要付出78.1萬港元就可以了。
由此亦可見,進出口商避免或轉嫁風險的同時,事實上就是銀行承擔風險的開始。
2.外匯銀行為平衡遠期外匯持有額
遠期外匯持有額就是外匯頭寸(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進出口商為避免外匯風險而進行期匯交易,實質上就是把匯率變動的風險轉嫁給外匯銀行。外匯銀行之所以有風險,是因為它在與客户進行了多種交易以後,會產生一天的外匯"綜合持有額"或總頭寸(overall position),在這當中難免會出現期匯和現匯的超買或超賣現象。這樣,外匯銀行就處於匯率變動的風險之中。為此,外匯銀行就設法把它的外匯頭寸予以平衡,即要對不同期限不同貨幣頭寸的餘缺進行拋售或補進,由此求得期匯頭寸的平衡。
例如,香港某外匯銀行發生超賣現象,表現為美元期匯頭寸"缺"10萬美元,為此銀行就設法補進。假定即期匯率為US=HK.70,3個月遠期匯率為US$l=HK.88,即美元3個月期匯匯率升水港幣0.18元。3個月後,該外匯銀行要付給客户10萬美元,收入港幣78.8萬元。該銀行為了平衡這筆超賣的美元期匯,它必須到外匯市場上立即補進同期限(3個月)、相等金額(10萬)的美元期匯。如果該外匯銀行沒有馬上補進,而是延至當日收盤時才成交,這樣就可能因匯率已發生變化而造成損失。假定當日收市時美元即期匯率已升至US=HK.90,3個月期匯即美元3個月期匯仍為升水港幣0.18元,這樣,該外匯銀行補進的美元期匯就按US=HK.08(7.90+0.18)的匯率成交。10萬美元合80.8萬港元,結果銀行因補進時間未及時而損失2萬港元(80.8萬--78.8萬)。
所以,銀行在發現超賣情況時,就應立即買入同額的某種即期外匯。如本例,即期匯率為US$土=HK.70,10萬美元合77萬港幣。若這一天收盤時外匯銀行就已補進了3個月期的美元外匯,這樣,即期港元外匯已為多餘,因此,又可把這筆即期港元外匯按US=HK.90匯率賣出,因此可收入 79萬港元,該外匯銀行可獲利2萬港元(79萬-77萬)。
由此可見:首先,在出現期匯頭寸不平衡時,外匯銀行應先買入或賣出同類同額現匯,再拋補這筆期匯。也就是説用買賣同類同額的現匯來掩護這筆期匯頭寸平衡前的外匯風險。其次,銀行在平衡期匯頭寸時,還必須着眼於即期匯率的變動和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差額的大小。
3. 短期投資者或定期債務投資者預約買賣期匯以規避風險
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如果一國的利率低於他國,該國的資金就會流往他國以謀求高息。假設在匯率不變的情況下紐約投資市場利率倫敦高,兩者分別為 9.8%和7.2%,則英國的投資者為追求高息,就會用英鎊現款購買美元現匯,然後將其投資於3個月期的美國國庫券,待該國庫券到期後將美元本利兑換成英鎊匯回國內。這樣,投資者可多獲得2.6%的利息,但如果3個月後,美元匯率下跌,投資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兑換英鎊,因此就有可能換不回投資的英鎊數量而遭致損失。為此,英國投資者可以在買進美元現匯的同時,賣出3個月的美元期匯,這樣,只要美元遠期匯率貼水不超過兩地的利差(2.6%),投資者的匯率風險就可以消除。當然如果超過這個利差,投資者就無利可圖而且還會遭到損失。這是就在國外投資而言的,如果在國外有定期外匯債務的人,則就要購進期匯以防債務到期時多付出本國貨幣。
例如,我國一投資者對美國有外匯債務1億美元,為防止美元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就購買3個月期匯,當時匯率為US$l=RMB¥8.1721,現匯率變動為US1=RMB¥8.2721,如果未買期匯,該投資者就得付出8.2721億人民幣才能兑換1億美元,但現已購買期匯,則只需花8. 1721億人民幣就夠了。

遠期外匯交易風險提示

根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買賣外匯應在銀行等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