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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民政局
鎖定
朔州市民政局1989年5月組建成立,正處級建制,是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和公共服務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市的城鄉低保、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雙擁和優撫工作、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民間組織管理、婚姻、殯葬、兒童收養等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服務對象面向全市廣大人民羣眾,擔負着維護和保障廣大人民羣眾尤其是困難羣眾基本生活權益,實施社會管理,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責任。
- 中文名
- 朔州市民政局
- 成立時間
- 1989年5月
- 級 別
- 正處級
- 科 室
- 4個
朔州市民政局機構簡介
內設辦公室(區劃地名辦公室)、社會科、優待撫卹安置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4個科(室),機關定編16人,其中行政編制14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局直屬事業單位9個,分別是:朔州市復退軍人精神病院、朔州市社會福利院、朔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朔州市救助管理站、朔州市軍隊離退休服務站、朔州市殯儀館、朔州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朔州市社區建設辦公室和朔州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站。全市6個縣(區)設有民政局,所有鄉鎮、街道辦事處設專職民政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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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民政局機構職能
朔州民政(6張)
(二)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三)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基層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對全市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負責全市社會組織黨組織的組建和管理;制定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宣傳、教育、組織、紀檢、統戰、羣眾工作等;負責社會組織黨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
(五)承擔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各地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鄉鎮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
(六)擬訂全市婚姻、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七)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承擔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殘疾人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等社會福利工作,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職能轉變。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工作理念,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跨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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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民政局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區劃地名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規劃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社會工作、區劃地名等工作。
(二)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科。
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科職責:監督實施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法律、法規、辦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礎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村務公開工作。
監督實施婚姻、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擬定婚姻、殯葬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婚俗和喪葬改革,強化公墓監管;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建設及管理工作。
(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科。
牽頭擬定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監督實施老年人、殘疾人和特殊困難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擬定全市老年人、殘疾人和特殊困難兒童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負責福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承辦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兒童收養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社會組織黨建(社會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管理科)。
負責市級社會組織黨組織的組建和管理;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宣傳、教育、組織、羣眾工作等;負責社會組織黨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監督實施社會組織法律、法規、政策、辦法,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全市性社會組織的執法監督;指導和監督基層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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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民政局辦事指南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
第一條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 第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准、發證、公告。?
?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 (三)核准。經審查和核實後,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 (四)發證。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並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 (五)公告。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發佈公告。
? 第四條 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 (二)衞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衞生、療養院(所)等;
?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諮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諮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 (九)法律服務業;
? (十)其他。
? 第五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 第六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
朔州市民政局現任領導
朔州市民政局地理位置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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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朔州民政 .朔州市民政局[引用日期2013-01-16]
- 2.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民政局[引用日期2012-06-03]
- 3. 主要職責 .朔州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8-16]
- 4. 辦事指南 .朔州市民政局[引用日期2013-01-16]
- 5. 朔州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名單_ .公告公示_朔州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01-23]
- 6. 朔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名單 .微信公眾平台[引用日期2022-02-14]
- 7. 朔州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職名單 .微信[引用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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