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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

鎖定
會議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也是應用寫作重點研究的文體之一。
中文名
會議決議
權威性
是黨的領導機關意志
指導性
決議的觀點和評價都有指導意義
分    類
決議和決定

會議決議決議的特點

會議決議指導性

決議表述的觀點和對事項的評價都具有指導意義。

會議決議權威性

決議是經過黨的會議討論通過才能生效並由黨的領導機關發佈的,是黨的領導機關意志的反映。決議的內容事關重要決策事項,一經公佈,全黨、全國上下都必須堅決執行。

會議決議決議的分類

決議:
一般分為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和闡述性決議三種類型。公佈性決議是為公佈某種法規、提案而寫作的決議;批准性決議係為肯定或否定某種議案的文件;闡述性決議是對某些重大結論的具體內容加以展開闡述的文件。
“決議”和“決定”
決議與決定的區別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並以會議的名義公佈。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佈,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佈。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佈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准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説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説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會議決議決議的寫法

決議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會議決議首部

包括標題和成文時間兩個項目。
(1)標題。決議的標題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發文機關(或會議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一種是事由和文種構成。
(2)成文時間。即決議正式通過的日期。一般放在標題下,在小括號內註明會議名稱及通過時間,也可只寫年月日。

會議決議決議事項

寫明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或會議對有關文件、事項作出的評價、決定,或對有關工作做出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措施。

會議決議正文

由決議根據、決議事項和結語三部分組成。

會議決議決議緣由

一般簡要説明有關會議審議決議涉及事項的情況,陳述作出決議的原因、根據、背景、目的或意義。

會議決議結語

一般緊扣決議事項有針對性地提出希望、號召和執行要求。有的決議可不單列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