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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管理規範

鎖定
會計管理規範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佈會計管理的文件。
中文名
會計管理規範
類    型
會計管理的文件
頒佈單位
政府相關部門
制度名會計管理規範電子文件編碼頁碼5-1
一、範圍
第一條企業對會計工作進行規範、包括對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財產清查,成本核算的整個會計循環的規範.
二、會計業務範圍及其
序規範
第二條會計業務範圍10原始憑證的核籤;20記賬憑證的編制;30會計賬簿的登記;40會計報表的編制,分析和解釋;50內部審核;60會計檔案的整理和保管;70其他依法應辦理的會計事務.
第三
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序10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記賬憑證;20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30根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其中原始憑證的格式及其所載事項具備記賬憑證條件的,可以代替記證.
三、會計憑證處理規範
第四條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原始憑證應先詳細審查,如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視為不合法:10填寫的數字計算錯誤;20填寫的數字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30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者.簽發人責任人簽名5-2
第五條原始憑證的審核10支出憑證的審核(1)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款人的統一發票,但金額較小的可以用收據代替;
(2)對於企業購進物品或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蓋有該企業的印章,並記明下列各項:
①該企業的名稱,地址;
②商品名稱,規格及數量或費用性質;
③單價及總價;
④交易日期;
(3)對於個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下列各項:
①該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②支付款項事由;
③實收金額;
④收到日期;20收入憑證的審核(1)各項收入無論屬於營業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均應取得足夠證明收入的憑證;
(2)各項成品銷售及其他資產出售,所開的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①銷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稱及地址;
③銷售成品或其他資產名稱,數量;
④單價及總價;
⑤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印章;
(3)收入憑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①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②收入與事實經過不符;5-3
③數字計算錯誤;
④手續不全;
⑤其他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六條記賬憑證的合法性記賬憑證有下列情況者、一般應視為不合法的憑證、並予以更正:10記賬憑證根據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20未依規定程序編制;30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40《會計法》規定應記載事項未經記明;50依照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蓋章;但各單位主管,已在原始憑證上籤章者、記賬憑證上可以不簽章;
60有記載,計算錯誤,而未遵照規定更正;70其他與法律,企業規章不合的情況.
四、會計記賬處理規範
第七條企業在記賬時必須以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為依據,賬簿內的會計科目,金額摘要與記賬憑證一致.
第八條賬簿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制會計報表:10賬簿的登記未據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20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內容與日記賬不符;
30記載,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40其他與法律不符者.
第九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10會計年度終了;5-420企業改組合並;30企業解散.
第十條結賬企業應做下列各項的整理分錄:10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賬各事項的整理分錄;
20折舊壞賬及其他應屬於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30材料,產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記錄.
第十一條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雙紅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抹.如錯誤於事後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算者、應由發現人員將情況報告主任會計加以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算或相對賬户的餘額者、應另制傳票加以更正.
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額全部用雙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並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第十二條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兩面中間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雙紅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註銷、畫線註銷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JP〗
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啓用單,標明公司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啓用日期,並由負責人及主任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辦人員一覽表,填明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辦日期.
第十四條各種賬簿賬頁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賬簿應按各賬户所用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及明細分類賬應在賬簿前加目錄.
第十五條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賬簿;其可長期持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可不用更換.
5-5
第十六條會計報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更正:10其內容與會計賬簿不符;20編制不依程序或內容明顯有錯誤;30編寫計算等錯誤;40未經負責人員籤核;50其他與法律,企業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各種會計報表,均應留存底稿.會計報表未經批准,不得隨意給予任何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十八條會計報表的方式應儘量使非會計人員易於瞭解,會計報表規格應大小一致,以便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