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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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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1日正式發佈並實施的意見,從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建立健全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條舉措。 [1]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
2019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
2019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意見發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6月20日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意見全文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 是中央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安排。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共同促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統籌推進,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註冊制改革試點期間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與科創板相關案件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1、充分認識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宣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高度重視和殷切希望。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資本市場在金融運行中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作用,要通過深化改革,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從設立科創板入手,穩步試點股票發行註冊制,既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體現,也有利於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對提升關鍵技術創新和實體經濟競爭力的支持功能,更好地服務高質量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資本市場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妥善應對涉科創板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作為證券審判的根本性任務,為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級資本市場體系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2、準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和註冊制試點安排。科創板是資本市場的增量改革,也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創新的“試驗田”。科創板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發行上市條件更加包容,不要求企業上市前必須盈利,允許“同股不同權”企業和符合創新試點規定的紅籌企業上市,實行更加市場化的發行承銷、交易、併購重組、退市等制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過程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制度的有關規定。本次註冊制試點總體分為上交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兩個環節,證監會對上交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證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實際,找準工作切入點,通過依法審判進一步落實中央改革部署和政策要求,推動形成市場參與各方依法履職、歸位盡責及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良好市場生態,為投資者放心投資,科創公司大膽創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尊重資本市場發展規律,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3、支持證券交易所審慎開展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根據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在案件審理中,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回答問題環節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判令承擔虛假陳述法律責任;虛假陳述構成騙取發行審核註冊的,應當判令承擔欺詐發行法律責任。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4、保障證券交易所依法實施自律監管。由於科創板上市門檻具有包容性和科創公司技術迭代快、盈利週期長等特點,客觀上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創板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業務規則,只要不具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依法參照適用。為統一裁判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18〕14號)第三條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5、確保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民事責任制度安排落到實處。民事責任的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義務人盡責歸位的重要一環,也是法律能否“長出牙齒”的關鍵。在證券商事審判中,要按照本次改革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第一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發行人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嚴格落實證券服務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證券服務機構對會計、法律等各自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未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未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應當判令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準確把握保薦人對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證券服務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保薦人仍應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實質驗證,否則不能滿足免責的舉證標準。對於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單純經營失敗的上市公司,嚴格落實證券法投資風險“買者自負”原則,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理性投資意識。
6、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與科技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差異化表決權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進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授權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認定有關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科創板上市公司為維持創業團隊及核心人員穩定而擴大股權激勵對象範圍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其效力,保護激勵對象的合法權益。
7、加強對科創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科創板上市公司專利權、技術合同等知識產權案件,對於涉及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大賠償力度,充分體現科技成果的市場價值,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要依法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司法監督職能,積極探索在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建立效力抗辯審理制度,促進知識產權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有效維護科創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三、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秩序,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8、嚴厲打擊干擾註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對於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註冊,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壓實保薦人對發行人信息的核查、驗證義務,保薦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發行人虛構或者隱瞞重要信息、騙取發行註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懲治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對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刑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在證券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有關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偵查部門反映並移送相關材料。推動完善證券刑事立法,及時制定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9、依法受理和審理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強化違法違規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註冊制試點安排,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由過去監管部門對發行人資格條件進行實質判斷轉向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由投資者自行判斷證券價值。在審理涉科創板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時,應當審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僅包括招股説明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等常規信息披露文件,也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審核問詢的每一項答覆和公開承諾;不僅要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還要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高度專業性、技術性特點,重點關注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於一般投資者閲讀和理解。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發行配售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其對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實際知情,對該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賠償損失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加強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調研和指導,積極探索違法違規主體對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賠償範圍。加大對涉科創板行政處罰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執行力度,使違法違規主體及時付出違法違規代價。
10、依法審理公司糾紛案件,增強投資者對科創板的投資信心。積極調研特別表決權在科創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對於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創板上市規則侵犯普通股東合法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否定行為效力,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防止制度功能的異化。案件審理中,要準確界定特別表決權股東權利邊界,堅持“控制與責任相一致”原則,在“同股不同權”的同時,做到“同股不同責”。正確審理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對於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即使履行了法定公司決議程序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符合條件的股東通過股東代表訴訟向關聯交易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11、依法界定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民事責任,落實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而遭受損失。科技創新企業盈利能力具有不確定性、退市條件更為嚴格等特點,決定了科創板本身有一定風險。對於證券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投資者適當管理義務的司法審查標準,核心是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提供科創板股票經紀服務前,是否按照一般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向投資者履行了告知説明義務。對於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12、依法審理股票配資合同糾紛,明確股票違規信用交易的民事責任。股票信用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重要業務,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對於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台、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於配資公司或交易軟件運營商利用交易軟件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四、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13、推動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根據立法進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立足於用好、用足現行代表人訴訟制度,對於共同訴訟的投資者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接受投資者的委託指派工作人員或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案件審理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該機構或者其代理的當事人作為代表人。支持依法成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為投資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等證券支持訴訟工作。按照共同的法律問題或者共同的事實問題等標準劃分適格原告羣體,並在此基礎上分類推進訴訟公告、權利登記和代表人推選。代表人應當經所代表原告的特別授權,具有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等訴訟權利,對代表人與被告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以保護被代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輔助參與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借鑑先行賠付的做法,法院將執行款項交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存,再由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證券交易結算系統向勝訴投資者進行二次分配。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探索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於民事賠償的工作銜接和配合機制。研究探索建立證券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14、加強配套程序設計,提高投資者舉證能力。證券侵權案件中,投資者在取得和控制關鍵證據方面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自行收集證據的能力。研究探索適當強化有關知情單位和個人對投資者獲取證據的協助義務,對拒不履行協助取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15、大力開展證券審判機制創新,依託信息化手段提高證券司法能力。推動建立開放、動態、透明的證券侵權案件專家陪審制度,從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市場經營主體、研究機構等單位遴選專家陪審員,參與證券侵權案件審理。要充分發揮專家證人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探索專家證人的資格認定和管理辦法。研究開發建設全國法院證券審判工作信息平台,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證券案件網上無紙化立案,實現羣體性訴訟立案便利化,依託信息平台完善羣體訴訟統一登記機制,解決適格原告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等問題。着力解決案件審理與證券交易數據的對接問題,為損失賠償數額計算提供支持,提高辦案效率。
16、全面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推廣證券示範判決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落實《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依靠市場各方力量,充分調動市場專業資源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建立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化解和賠償救濟機制。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羣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加大對涉科創板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案件的化解力度。
17、加強專業金融審判機構建設,提升證券審判隊伍專業化水平。根據金融機構分佈和金融案件數量情況,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探索設立金融法庭,對證券侵權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合議庭。積極適應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金融風險防控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在認真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加強對涉科創板案件的分析研判和專業知識儲備,有針對性地開展證券審判專題培訓,進一步充實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過硬證券審判隊伍。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人民法院近年來在證券審判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的股票市場。從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看,證券行政監管與證券司法審判是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兩大主要力量。在我國二十多年的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中,人民法院切實履行證券審判工作職責,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和個案審判,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控金融風險,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制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制定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關於審理期貨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等40餘部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在統一證券期貨案件法律適用標準的同時,也有力推進了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化進程;在案件審理方面,各級法院不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國三十餘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系列案、國債回購糾紛系列案等一批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大要案,也依法審理了綠大地虛假陳述、光大證券“烏龍指”內幕交易、徐翔操縱市場案等一系列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證券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案件。既依法嚴懲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投資者合法賠償主張,也有效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
在審判機構建設方面,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上海金融法院於2018年正式成立,得到了國內外有關方面的普遍好評;許多地方法院還根據案件情況,成立了專門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合議庭,審判機構的專業化帶動了人民法院證券審判水平明顯提升。我們相信,通過各級人民法院和市場各方的共同努力,證券審判工作一定可以為我國資本市場繁榮穩定、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問:請問《意見》對於提高科創板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方面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法治是資本市場繁榮穩定的根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是人民法院證券審判的重要職責。《意見》作為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中央關於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重大決策部署的司法文件,在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方面,《意見》主要從兩方面安排:
一是着力構建多維度的打擊證券犯罪機制。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意見》第8條不僅就嚴厲打擊各類干擾註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原則要求,還就加強法院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偵查部門協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見》第8條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強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刑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旨在加強在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稽查、處罰和案件審判方面的合作溝通,落實對證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工作要求。該條還要求人民法院審判部門,對於在證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有關涉嫌證券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偵查部門反映並移送相關材料,目的是在打擊證券違法犯罪工作上形成合力。
二是用足現有法律制度,強化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見》第5條、第9條根據科創板信息披露特點,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中介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為及時使違法違規市場主體付出法律代價,《意見》第9條還要求各級法院加大對證券行政處罰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力度,發揮好司法強制執行的震懾效應。針對特別表決權在科創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意見》第10條提出了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權”的同時,在公司案件審判中對股東義務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責”。《意見》第12條為配合監管部門防止資金違規入市助漲助跌,明確提出了對於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台、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問:投資者保護關係到老百姓的投資信心和投資安全,能否介紹一下《意見》在保護科創板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司法措施?
答:投資者保護是證券法治建設的根本。《意見》專門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工作進行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證券公司誘使不適格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責任。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而遭受損失。為此,科創板、創業板等都設有投資門檻。對於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提供科創板開户服務時,降低投資門檻誘使不適格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意見》第11條規定,對於證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為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提出了完善證券民事訴訟的司法改革舉措。根據立法進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為克服證券侵權案件中原告眾多、分散、維權能力不足的問題,《意見》第13條引導投資者用足、用好現行代表人訴訟制度,鼓勵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並代為參加案件審理活動,支持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為投資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等證券支持訴訟工作。我們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證券案件網上無紙化立案,實現羣體性訴訟立案便利化,依託信息平台完善羣體訴訟統一登記機制,解決適格原告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等問題。為便利勝訴投資者及時拿到賠償款,推動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輔助參與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探索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於證券民事賠償的工作銜接和配合機制。
三是對提高投資者舉證能力進行了配套司法程序安排。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相對於違法違規主體,投資者在取得和控制關鍵證據方面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為此,《意見》第14條要求各級法院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的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自行收集證據的能力。研究探索適當強化有關知情單位和個人對投資者獲取證據的協助義務,對拒不履行協助取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在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以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舉措,不僅僅適用於科創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其他投資者維權案件,也一體適用,以全面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