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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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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是201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組織辦法。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
文    號
法發〔2016〕9號
發佈日期
2016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的通知
法發〔2016〕9號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已經院黨組2016年第16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第一條為增強憲法意識,激勵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憲法宣誓誓詞為: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憲法宣誓的領誓人、宣誓人統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裝、正裝。
第五條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集體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託的資深法官領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集體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託的人員領誓。
法官等級晉升或者非領導職務晉升時,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集體宣誓。
宣誓儀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託的人員進行監誓。
第六條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後,報出自己姓名。
第七條組織憲法宣誓應當公開進行,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方面代表參加宣誓儀式。
第八條舉行重要活動時組織的重温誓詞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