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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鎖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經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發佈,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佈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
2000年11月22日
實施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法規類別
刑法綜合規定與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法釋〔2000〕35號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户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