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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鎖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的解釋。 [3] 
2003年12 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26日發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法釋〔2020〕17號 [1]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5]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佈時間
2020年12月23日
實施時間
2021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
當前版本
法釋〔2020〕17號
屬    性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全文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敍明。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7]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7]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7]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7] 
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7]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7]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7] 
本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7]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第 次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訂信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決定》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如下: [5] 
一、《決定》制定的背景
為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我院於2003年12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該規定是基於當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基本國情,在城鄉户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制定的。
隨着我國户籍制度改革的推進以及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城鄉差距逐漸縮小,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面臨着新情況、新形勢。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就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具體政策措施,其中在第三條“創新人口管理”的意見中,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户口與非農業户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户口等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户口”。2017年2月9日,公安部召開全國户籍制度改革專題視頻培訓會,會議指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構建完成,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農業户口與非農業户口性質區分。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佈《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日印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為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統一工作,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啓動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工作。經過深入調研論證,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決定》。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要求的重要舉措。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本次修改是為落實黨中央關於“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聚焦賠償標準城鄉統一問題。修改共涉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24條六個條文,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主要內容是: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區分城鄉居民分別計算,而是統一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城鎮居民指標計算。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是對試點工作經驗的總結。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日印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試點過程中,各地法院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開展工作,採用了不同的做法,主要有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和統一到全體居民標準兩種做法。總體上,全體居民標準高於農村居民標準,但低於城鎮居民標準。根據2021年上半年統計的情況,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試點工作中採用了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的做法。2021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擴大試點範圍,並將賠償標準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上來。據各地報告的情況看,試點工作運行平穩,總體上效果較好。
第二,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能夠更為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受害者為農村居民的,賠償數額將獲得較大幅度的提高。試點過程中,也有地方採用全體居民標準計算。但考慮到如果統一採用全體居民標準,則可能會降低城鎮居民受害者現有的賠償額度。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能夠兼顧城鎮居民受害者和農村居民受害者的整體情況,更好地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
第三,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與當前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相符。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當前居住在城鎮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了63.89%。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個百分點。隨着我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可以預見城鎮人口的佔比將來會進一步提高。統一為城鎮居民標準,符合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決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發通知,授權各地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的工作,請介紹一下試點工作的開展情況。
答:2019年9月2日,我院印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通知》印發後,各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積極部署,穩妥推進。各地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開展試點工作,在試點地區範圍、試點案件類型、賠償計算標準方面採用了不同做法。根據我們2021年上半年統計的情況,根據試點地區範圍劃分,有全轄區開展試點和轄區內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兩種做法;根據試點案件類型劃分,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開展試點工作,有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部分類型案件中開展試點工作;在賠償標準方面,主要有采用城鎮居民標準和全體居民標準兩種做法,也有部分省市進行了探索,採用了其他標準。其中,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試點工作中採用了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的做法。
試點工作總體運行平穩,效果較好。由於賠償標準統一,許多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化解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減少。比如,2019年河北省法院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同比下降了21.26%。案件審理難度降低,案件審理時間縮短,上訴率下降,同時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應當説,兩年多的試點工作,為司法解釋修改和法律適用的進一步統一,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問:請談一下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答:第一,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佈《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刻認識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二,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是人民法院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制度保障,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是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重要內容。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使農村居民能夠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的紅利,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不斷增強人民羣眾尤其是農村居民的安全感和獲得感。
第三,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能夠更為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利益。統一採用城鎮居民標準改變了以前對城鄉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認定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比如,受訴法院地在北京的農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2020年度農村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102萬元,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後,居住在農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鎮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234萬元,這樣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尤其是農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
第四,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能夠極大地減輕當事人訴累,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以往在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須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應採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賠償權利人為證明應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法院也需要投入較大精力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統一後,極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