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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後刑法名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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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後刑法名稱的通知》在1997.12.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後刑法名稱的通知
頒佈時間
1997年12月31日
實施時間
1997年12月31日
頒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統一在裁判文書中引用修訂前刑法和修訂後刑法的名稱,現通知如下:
從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書中引用修訂前的刑法,一律稱“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用修訂後的刑法,一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