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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鎖定
為破解環境資源案件“立案難”“取證難”等問題,加大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力度,2014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北京宣佈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1] 
2014年7月3日, [2]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為迴應人民羣眾環境資源司法新期待,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3] 
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實行環境司法專門化,是環境資源審判領域一項新的任務。 [4]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機構作用
加大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力度
宣佈地點
北京
庭    長
吳兆祥 [21] 
副庭長
魏文超 [5] 
宣佈成立日
2014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設立背景

中國環境治理趕不上污染的現狀。制約治理的瓶頸之一是政府資金總體不足且使用效率不高。民眾在指責、謾罵,呼籲政府鐵腕治霾、治理環境。 [6]  中國環保治理從“看得見的污染”,如水污染等到“看不見的污染”,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告急。2014年4月,中國國土資源部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中國約16%的土壤遭到不同程度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設立經過

依法治國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環境資源糾紛數量呈現出較快的增長趨勢,其中因重大環境污染等引發的羣體性事件已越來越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2] 
1997年9月,“依法治國”四個字被寫入十五大報告。依法治國成為執政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被視為開創了一個新時代。 [7] 
治理瓶頸
以前,環境被污染,環保公益組織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立案就遇到“誰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難題,公民對污染提起民事訴訟,也常遇到被法院在立案時就駁回。 [1] 
環境被污染 環境被污染
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入罪“門檻”較高,中國各地法院判刑的環境犯罪案件數量極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門檻,但由於沒有明確“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認定標準,各地判刑的環境犯罪案件數量依然不多。
2011年至2013年,中國各級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來一年大約3萬起,這與中國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萬起案件相比,佔比微不足道。
2013年6月實施的“兩高”司法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第一條就明確了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之一的“嚴重污染環境”的14種具體認定標準。此後中國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明顯增多。
以廣東省為例,2013年,廣東全省環保部門共向公安機關移送89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受理74起,中國各地法院已判決7起,入刑11人。2014年1月截至2014年10月,廣東全省環保部門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11起,各地法院已判決14起(部分是2013年移送案件),入刑23人;廣東全省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45.8萬人(次),檢查排污企業19.2萬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業9090家,關閉或停產企業1050家。
2013年,江蘇省全省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協力查處涉嫌環境犯罪案件5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35人,立案數超過之前15年的總和。2014年上半年,江蘇全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環境污染案件63起,同比上升384%,抓獲案件嫌疑人192人。這其中,環保部門移送的案件達35起,佔公安機關立案數的一半以上。 [7] 
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2013年開始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台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1] 
環保公益訴訟在中國是新生事物,在訴權、訴訟模式、舉證鑑定、訴訟費用等方面制度還不完善。民事訴訟法和新修訂的環保法雖然規定了一些條款,但還很原則,給法院的具體司法操作帶來難度。 [8]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台《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各地人民法院在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方面進行了探索。據初步統計,自2007年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成立中國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以來,截至2014年7月3日,中國已有16個省(區、市)設立了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審判了一批有影響的環境資源類案件。 [3] 
2014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加大了環境違法責任。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制定出台為環境資源案件審判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 [1] 
新聞發佈
2014年7月3日, [2]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為迴應人民羣眾環境資源司法新期待,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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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作“史上最嚴”的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於2015年1月1日實施,作出了“按日處罰”、“上不封頂”等許多新規定。 [7]  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和環境公益訴訟將成為人民法院與環保部門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 [9]  加大環境污染犯罪打擊力度,這是落實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需要,用最嚴格的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7] 
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審議《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詳細描繪法治中國新圖景。 [7]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機構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現任成員

1、庭 長: 吳兆祥 [10] 
2、副庭長: 李相波、劉小飛 [19-20]  [23] 
3、黨務廉政專員:毛宜全
4、審判員:李明義、賈清林、肖寶英、劉小飛、王展飛、武建華、晏景 [11] 
(更新至2023年11月26日 [5]  [22]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任免信息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免決定,任命鄭學林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任命林文學、楊永清為副庭長,任命王旭光為副庭長、審判員 [12-13] 
2021年1月,免去王旭光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審判員職務。(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5]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要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14-17] 
主要職責:審判第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內河、湖泊、灘塗、濕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環境資源民事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提審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下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研究起草有關司法解釋等。 [14-16]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社會反應

學術界討論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嚴格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7] 
環保法庭成立後,面對的最大硬件問題是環境法官的缺乏。 [18] 
孫軍工表示,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設立,對於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施行,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環境權益,在全社會培育和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新理念,遏制環境形勢的進一步惡化,提升中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形象等,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3] 
網絡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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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一切活動都在法律下行事,就是無論什麼人都必須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沒有在法律約束之外的特權單位部門,也沒有特權人。
環境司法也是這樣,我們在實施環境相關行為時懂法、依法、信法,才能有力促進環境質量提升。良好的環境質量才能夠保障中國人的環境權益,也才帶給羣眾幸福的、有尊嚴的生活。
案件舉例:一筆未繳的排污費,讓吉林省長春市環保局“槓”上了吉林省委黨校。
2013年11月5日,長春市環保局向吉林省委黨校下達了兩份排污費繳納通知,總計11.8萬餘元。法定期限內,吉林省委黨校並未就此申請複議,也未向法院起訴。
2014年3月20日,長春市環保局再次下發催繳通知,吉林省委黨校依舊拒不繳納。長春市環保局沒轍了,只得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7月25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裁定。法院認為,長春市環保局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准予其對吉林省委黨校予以強制執行。
2014年9月5日,中國某某網公開了這一案例,許多網友對環保局及法院的做法表示讚許:“環境執法就應一視同仁。”
而2014年江蘇省6家化工企業為降低處理廢酸的成本,僱傭沒有處理資質的人員,直接將廢酸偷排入河,導致水體嚴重污染。為修復環境,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判決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餘元。這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為止中國環境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坐鎮關心,地方檢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門的不干預,註定此案將成為“樣板”案例。這起環境公益訴訟賠償的後期執行和監管也將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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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機關提出的努力目標和明確要求,也是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殷殷期盼。
人民羣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感受,來自案件查處。“法律必須公正,否則便形同虛設。”環境司法從條文走進現實,重要的一點在於,一視同仁,排除干擾,讓環境司法釋放剛性威力,讓法治成為人們的信念和行事準則。
我們無法預測實現環境法治的路還有多遠。有些人的行為遵照的是固有認識,存在僥倖心理,法治觀念薄弱;有些人認為自己身份特殊、或是明星企業、納税大户,就能肆意污染,逍遙於法治之外。但如果從內心就輕視環境法律法規,那麼,觸犯環境法律紅線,造成違法犯罪事實,被追究法律責任是早晚的事。只有進入法治的軌道,藉助司法力量解決更多的環境糾紛,公民的環境行為才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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