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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

鎖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是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併發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
發佈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佈日期
2017年6月28日
實施日期
2017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經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規定正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羣眾對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的監督,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建立並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
第二條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對所辦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釋法説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第三條檢察官以案釋法包括檢察官辦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第四條以案釋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規範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做到事實準確,説理清晰,程序規範。
(二)及時有效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把握時機,講求方法,堅持情、理、法相統一,增強及時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協同配合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堅持辦案部門與新聞宣傳部門、檢察環節與其他法治工作環節的協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秘密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個人隱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等不應公開的信息。
第二章 檢察官辦案釋法
第五條檢察官辦案釋法,是指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或者辦結案件後,通過檢察法律文書或者書面、口頭説明等方式向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進行釋法説理。
第六條檢察官着重圍繞以下案件的辦理開展釋法説理:
(一)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對檢察環節司法辦案的公正性存在質疑,可能引發涉檢網絡輿情的案件;
(二)涉及羣體性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羣體性事件的案件;
(三)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存在誤解,釋法説理有利於明確法律含義、闡明適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羣體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不抗訴、不支持監督請求等終局性處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糾正違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等監督決定的案件;
(七)其他經當事人申請或者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釋法的案件。
第七條檢察官辦案釋法的對象,包括:
(一)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及其訴訟代理人;
(三)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實名舉報人、發案單位;
(四)控告申訴案件的控告人、申訴人;
(五)國家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
(六)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七)案件涉及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
(八)對檢察機關作出的決定可能存有異議的相關辦案機關。
第八條檢察官對所辦理的案件,應當適時、主動進行釋法説理。辦案過程中,當事人等提出釋法請求的,應當進行釋法説理。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可以指令檢察官進行釋法説理。
第九條重大複雜案件的釋法説理,應當報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後進行。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應當對檢察官以案釋法予以指導。
第十條檢察官應當圍繞檢察法律文書內容及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涉及的重點問題,或者釋法對象要求説明的重點問題進行釋法説理,具體包括: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
(二)適用的法律條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辦案的程序和進度;
(五)釋法對象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
第十一條檢察官進行辦案釋法,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
採取口頭方式釋法,是指在案件辦理中或者案件辦結後,檢察官約談釋法對象進行釋法説理。口頭方式釋法,應當做好工作記錄。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既可以在相關檢察法律文書中直接進行敍述式説理,也可以增加附頁或者另行製作以案釋法説明書進行釋法。
製作以案釋法説明書應當寫明釋法時間、地點、對象、內容等。
第十二條檢察官在釋法説理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附頁或者釋法説明書等材料應當歸入檢察工作卷宗。
第三章 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官辦理案件情況及其社會關切、輿情動向等,可以適時指派檢察官或者其他檢察人員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可以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一)檢察機關正在辦理或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弘揚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爭議,可能引發重大涉檢輿情,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
(三)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羣體性事件,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公眾法治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和廉政建設的案件;
(五)能夠體現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闡釋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案件;
(六)其他適合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
第十五條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特點,社會關注焦點,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和目的等,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依法認定的案件事實;
(二)辦案過程和訴訟階段;
(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四)案件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義。
第十六條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等傳統媒體開展以案釋法;
(二)利用檢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視頻、客户端等新媒體開展以案釋法;
(三)利用檢務大廳、檢察案件信息公開平台發佈相關信息開展以案釋法;
(四)召開新聞發佈會開展以案釋法;
(五)通過案件公開復查、舉行聽證會、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開展以案釋法;
(六)組織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開展以案釋法;
(七)通過其他方式開展以案釋法。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輿論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辦案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宣傳部門就釋法的方式、內容、時機等進行評估,準備好釋法資料及應對輿情的預案,報檢察長批准後進行;必要時,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十八條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結合國家憲法日、法律頒佈實施紀念日和法治宣傳月、宣傳週、宣傳日等普法活動重要節點開展,或者根據檢察重點工作、案件情況、社會關切、輿情動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
第四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認識普法作為法治建設基礎性工作的重要性,將其納入檢察工作總體佈局,做到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要把檢察官以案釋法作為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督促檢查,形成檢察長統一領導、辦案部門各盡其責、新聞宣傳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以案釋法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對於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開展以案釋法的,要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統籌安排和指導實施。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以案釋法後,要及時關注、收集、分析相關輿情,做好後續的應對、引導工作,發揮釋法最大效應。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評價激勵機制,對在以案釋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要定期對檢察官以案釋法情況開展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改進以案釋法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案例資源庫,做好以案釋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發佈,充分發揮以典型案例釋法的引導、規範、預防與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加大對檢察官以案釋法能力的培訓,提高檢察官政治素質、媒介素養、公共溝通及網絡運用等素能,提高運用羣眾語言釋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檢察新聞發言人隊伍建設,提升以案釋法工作專業化水平。加大對西部地區檢察官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雙語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培訓力度。
第二十五條以案釋法的檢察官或者其他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妨害案件依法獨立公正辦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錯誤闡述案件事實,釋法説理時有重大過失,引發輿情事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
(三)公開發表不當言論,對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多次提出釋法説理請求,不依照本規定履行釋法説理責任,引起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強烈不滿,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極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內容解讀

檢察官以案釋法的主要依據
第一章總則(第1―4條)進一步明確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以中央《意見》為基本依據,目的是為了加強人民羣眾對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的監督,充分保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總則同時將以案釋法類型區分為“檢察官辦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明確以案釋法應當遵循四項原則:一是合法規範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做到事實準確,説理清晰,程序規範。二是及時有效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把握時機,講求方法。三是協同配合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堅持辦案部門與新聞宣傳部門、檢察環節與其他法治工作環節的協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四是保守秘密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個人隱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等不應公開的信息。
檢察官如何辦案釋法
第二章檢察官辦案釋法(第5―12條)就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或者辦結案件後,如何向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釋法説理進行了集中規定,增強檢察官辦案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第六條列舉了“涉及羣體性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羣體性事件的案件”等七類辦案釋法案件。第七條明確檢察官辦案釋法的八類對象,包括: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及其訴訟代理人;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實名舉報人、發案單位;控告申訴案件的控告人、申訴人等。明確了辦案釋法依職責主動啓動、依申請啓動、依指令啓動三種啓動方式,以及在辦案釋法中應當重點説明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文、涉及的刑事政策、辦案的程序和進度、釋法對象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等五項重點內容。
檢察機關如何向公眾以案釋法
第三章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第13―18條)對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範圍、方式作出歸納和補充。第十四條列舉了“檢察機關正在辦理或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培育法治觀念,弘揚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案件”“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較大爭議,可能引發重大涉檢輿情,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等六種適合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類型。第十五條、十六條明確了檢察官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重點和方式。在釋法方式方面,《規定》結合近年來檢察宣傳、檢務信息公開方面的工作經驗,新增了“利用檢務大廳、檢察案件信息公開平台發佈以案釋法相關信息”“召開新聞發佈會開展以案釋法”和“通過案件公開復查、舉行聽證會、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開展以案釋法”三類釋法方式。
如何組織實施以案釋法工作
第四章組織與實施(第19―25條)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組織與實施作專章規定。第十九條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進一步提高認識,充分認識普法作為法治建設基礎性工作的重要性,將其納入檢察工作總體佈局,做到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要求把檢察官以案釋法作為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的重要抓手,強化督促檢查,形成檢察長統一領導、辦案部門各盡其責、新聞宣傳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本章同時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的評價激勵機制和教育培訓制度,加大對西部地區檢察官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雙語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培訓力度,提升以案釋法工作專業化水平。在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機制中,增加了檢察官“在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多次提出釋法説理請求時,未及時履行釋法説理責任或者怠於履行釋法説理責任,引起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強烈不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追責情形,明確檢察官以案釋法中有不當行為的,“應當由所在人民檢察院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立足各項檢察職能行使,把以案釋法作為司法辦案的重要內容,着力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釋法普法體系,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符合檢察職業特點的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
將以案釋法深度融入檢察辦案各環節
在審查逮捕環節,自2016年10月起,上海、廣東、四川、重慶、安徽等五省市檢察機關開展審查逮捕訴訟化試點工作,以“訴訟式審查”的形式,全面聽取偵查機關、辯護律師、被害人家屬等訴訟各方當事人意見,最後作出綜合審查判斷,把審查逮捕的過程變為釋法説理、宣講法治的過程。2016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共辦理逮捕訴訟化審查案件307件327人。在出庭公訴環節,檢察官通過發表公訴意見、質證、辯論等釋法説理,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旁聽,實現“旁聽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最高檢公訴廳與中央電視台聯合制作《法律講堂――檢察官説案》系列節目,選拔優秀出庭公訴人詳解典型案例,宣講法律知識,傳播法治理念。在制發法律文書環節,檢察機關注重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充分釋法説理,深入解讀法律,如湖南省檢察機關在辦理陸勇涉嫌銷售假藥案件中,專門製作釋法説理書,並在官方網站上公佈,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進行詳細闡釋,消除公眾法律疑問。
積極推行疑難複雜案件公開審查和檢察宣告制度
針對一些疑難複雜的不起訴、不抗訴和刑事申訴案件案件,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公開審查聽證等方式,全面聽取當事人、律師、其他部門案件承辦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方意見,就案件矛盾焦點問題深入進行解析論證和釋法説理,努力把公開審查聽證會變為一場場精彩的法治公開課。據統計,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結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2714件,其中公開審查546件,佔結案總數20%,公開審查案件息訴率達84%。山東省檢察機關推行“公開宣告、社會監督、當事人評議、跟蹤回訪”四位一體的檢察宣告制度,對作出的不起訴、不予抗訴決定,在訴訟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公開闡明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和理由,闡釋法律,化解矛盾。
緊密結合社會熱點案件和重點專項工作以案釋法
近年來,檢察機關結合辦理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河北衡水殺醫案”“山東非法疫苗案”“福喜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上海閔行交警被拖拽致死案”等社會熱點案件,加強釋法普法,充分揭露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性,體現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決心和成效。結合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集中懲治和加強預防涉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參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以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等,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指導性案例、評選剖析最高檢和省級檢察院優秀掛牌督辦案件等,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深入剖析案件性質,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建議,促進提高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意識。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