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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鎖定
最大誠信實用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合同當事人應將與合同內容有關的全部情況向對方做充分披露,不得隱瞞和欺騙,二是當事人各方面應善意地、全面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文名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對    象
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
類    別
社會原則
運用領域
社會
規則簡介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合同當事人應將與合同內容有關的全部情況向對方做充分披露,不得隱瞞和欺騙,以便當事人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簽約以及簽約的條件;二是當事人各方面應善意地、全面的履行各自的義務,方可享有既定的權益。否則,受害方有解約的權利,並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實行
為了使最大誠信原則得以貫徹和實行,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中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規定了告知與保證的義務:對保險人有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定。
1。告知
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對已知和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風險程度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英國《保險原理與實務》中對告知的定義為:“主動承擔日的一種義務,即不論問及與否,自動的對投保危險至關重要的所有情況做正確的、充分的披露。”什麼是重要情況事項呢?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8條説:“影響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影響其決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事項,被認為是重要事項。”
在保險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兩種告知的方式: a.無限告知 b.詢問回答。即有恨告知。
2。保證
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的特定事項作為或不作為向保險人所做的擔保或承諾。保證分主明示保證與默示保證兩種。
a.明示保證:是以書面的形式載明於保險合同中,以“被保險人義務”條款表達事項。
b.默示保證:是指雖未以條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業或國際慣例、有關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準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作為或不作為的事項。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合同一方出於某種目地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禁止反言是反映放棄權利的一方日後不得再向對方重新主張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