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最大誠信

鎖定
有誠意、守信用,是任何商業性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先決條件。最大誠信是訂立各種保險契約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保險契約所需要當事人的誠信,遠比其他一般契約為高。
中文名
最大誠信
外文名
Utmost Good Faith
領    域
近代保險事業
原    則
最大誠信原則

目錄

最大誠信簡介

因為近代保險事業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而來,在海上保險中,保險雙方簽定合同時往往遠離船舶和貨物所在地,保險人對投保的船舶、貨物一般不可能作實地勘察,僅憑投保人的敍述來決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麼條件承保,所以特別要求投保人誠信可靠,也就是説被保險人在要求保險時,必須向保險人儘量提供有關保險的各項資料,並嚴格遵守契約規定的條件,保證作為或不作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誘使合同成立,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1]  實際上主要針對投保人而言,但理論上,該原則對保險人具有和被保險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包含:
(1)告知(Representation)
是指投保人把有關保險標的的主要事實如實地向保險人做口頭或書面的陳述。所謂重要事實是指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或以什麼條件接受對某一危險起影響作用的事實,現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實告知,即投保人應做到對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回答。通常而言,即使保險人的一個對重要事實無心的錯誤告知(misrepresentation)也可以使保險公司拒絕履行保險條款。另外,保險公司在發現保險人有錯誤告知的時候,想要拒絕履行保險合約的話必須證明保險人的錯誤告知是出於欺騙性質的。這裏涉及錯誤事實與誠實的錯誤觀點之間的區別。舉例説明,A想要投保,保險公司問他是否有得過癌症,A不知道自己有沒有癌症,覺得自己身體健康就説沒有,但是這時A的回答只是A自己的觀點。可是後來,保險公司發現A其實得過癌症,但是此時法院可以判定為保險公司的責任。如果保險公司問A是否有被告知過得過癌症,這時A的回答就是一個事實,可以作為法院辯護的依據。
(2)保證(Warranty)。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既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保證按照形式劃分分為名示保證(Express warranties)以及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ies)。在大多數情況下,保證是以書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內,以條款形式附加在保險單上。這種形式的保證稱之為明示保證。默示保證,是指習慣上認為被保險人應保證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默示保證通常用於海上保險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相同的效力。
保證按照性質劃分分為承諾性保證(Promissory warranties)以及保證性保證(Affirmative warranties)。承諾性保證是指保險人承諾在保險期間內保證某種情況、事實或環境一直得以保持。保證性保證是指保險人保證在保險合約生效的時候某種情況、事實或者環境存在。舉例説明,保險人保證一艘船在有護衞的情況下離崗(保證性保證)以及,保險人承諾一艘船在一直在有護衞的情況下航行(保證性保證)。
(3)隱瞞(concealment)
隱瞞是指保險人在有義務陳述的時候保持沉默。隱瞞的法律效果與對重大事件的錯誤告知(misrepresentation)。因為保險合約實行最大誠信原則,因此保險人不但要如實彙報限公司的問題,還要主動交代重要事實,即使對重大事實的交代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承保。而,隱瞞行為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險人是否知道什麼事實是重要事實。但是隱瞞行為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保險人隱瞞的事實是令他/她很尷尬的事實,那麼保險公司不能因為這個隱瞞行為而不履行合約。
(4)錯誤(Mistake)
錯誤出現在文本合約中,包括數字的錯誤,錯別字,條款的錯誤。在保險合約已經簽訂以後,當(1)錯誤被證實為雙方共同的錯誤或者(2)錯誤是其中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錯誤,且在合約簽訂時沒有意識到,仍然可以修改這類錯誤。
參考資料
  • 1.    (美)特里斯曼,(美)古斯塔遜,霍伊特.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12e: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