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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償付能力

鎖定
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中文名
最低償付能力
領    域
保險
對    象
保險公司
性    質
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最低償付能力術語概念

最低償付能力為其實際資產減實際負債的差額,其中,實際資產為其總資產減扣除項目後的餘額。同時,對於不同保費規模的產、壽險公司,其最低償付能力的警戒線也有所不同,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 [1] 

最低償付能力相關標準

(1)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障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任何時點不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2)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3)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由中國保監會規定和調整。 [2] 

最低償付能力監管指標

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1)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税金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2)公司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上述第(1)項規定的標準。
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4%(期末責任準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準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
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方法和財產保險公司規定一致。
3.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應分別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按照財產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方法進行測算。

最低償付能力資產認定

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按照我國對償付能力的計算辦法,其關鍵主要在於對實際資產和實際負債的認定。
1.對實際資產的認定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並由公司控制或擁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所有的資產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險公司任意處置的可用於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義務的資產,才能被確認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認可,應符合以下三個原則:
(1)確認原則。在保險公司的資產中,那些雖然具有經濟價值但不能被用來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或者由於抵押權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權益的緣故而不能任意處置的資產,均不能被確認為認可資產。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資產採取列舉法進行認可。一項資產,如果被保險監管機構明確指明為非認可資產,或者沒有被明確指明為認可資產,均應確認為非認可資產。
(2)謹慎原則。對一項資產,如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其符合認可資產的定義,則應確認為非認可資產;保險公司在面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對資產的估價進行判斷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充分估計到各種可能的風險和損失,避免高估資產。
(3)合法原則。所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保監會規定而擁有或控制的投資資產及非投資資產,均為非認可資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