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曾格案

鎖定
曾格,全名叫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 1697-1746年),德裔美國人,印刷商、出版商和新聞記者。曾格案件是指1733年曾格創辦的《紐約週報》上發表的文章,抨擊了省政府管理者的政策,隨後曾格因此被指控犯有煽動性(反政府)的誹謗罪,最後陪審團宣判他無罪。該案件是北美殖民地時期有關法律和出版自由的著名案例,標誌着美洲殖民地新聞自由的第一次重要勝利,對此後西方(尤其是美國)影響深遠。
中文名
曾格案
國    籍
德國
出生日期
1697年
逝世日期
1746年

曾格案人物介紹

1733年,德國巴拉丁移民曾格在“平民派”領袖們的極力勸説下,於紐約創辦了《紐約新聞週刊》(N.Y.Weekly.Journal)。該報是小型四頁報紙,文章大部分為平民派領袖所寫,多是批評總督威廉·科斯比和地方議會的內容。一年後,科斯比令首席法官以“對政府進行無恥的中傷、惡毒謾罵和煽動性責難”的罪名,對曾格提起訴訟,1734年11月將他逮捕。1735年8月法庭開審,當時最有名氣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 [1]  以80歲高齡出庭為曾格辯護 [2]  。按照當時英國和北美的慣例,凡是對政府進行批評,不管內容是否真實,一律視為誹謗,若言論屬實,其煽動作用更為明顯,所以事實是比謊言更大的誹謗。漢密爾頓首先承認原告對曾格的指控屬實,即曾格的確在報上發表過抨擊總督及殖民當局的言論。但他接着便指出,陳述無可非議的真相乃是每一個生來自由的人所享有的神聖權利,只要不違背事實,就不能算作誹謗,只有“虛假的、惡意的和煽動性的”謊言才構成誹謗,這樣一來,便從根本上推翻了殖民地法庭對誹謗的解釋,顛覆了“越是事實,就越是誹謗”的説法。其實漢密爾頓所表述的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公理,就連殖民地的宗祖國,就是英國的一位法學家後來也承認,漢彌爾頓的辯護詞“雖不是法律,但優於法律,實應成為法律,而且在任何正義伸張指出,一定永為法律”。
漢密爾頓的辯護,贏得全場歡呼。陪審團做出了無罪裁決,曾格重獲自由。從此曾格和漢密爾頓成為反對殖民地殘暴統治和爭取新聞自由的英雄,直至今天依舊可以在美國聽到用“精明的像費城律師”來讚賞別人,這句話就是出自曾格案。

曾格案兩項原則

漢密爾頓辯護中提及的兩項原則,半個世紀後被美國政府制定的誹謗法案採納。而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爭取新聞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爭,取得了一定成果。一位學者在《美國的新聞事業》中説:曾格案件的廣大意義到後來變得明顯了,因為它是這種感覺的開端:人們覺得英國所制定的法律,除非得到殖民地人民的同意是不能適用於美洲英國殖民地的,這種革命性的觀念後來在美洲各人民領袖的言論和寫作中都有所表現。

曾格案傳統的基石

曾格案,建立美國新聞自由傳統的基石,自它而始,人們有自由發表言論的自由的文字寫進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更為重要的是,曾格案確立一條重要新聞原則: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是新聞自由的支柱之一,這一原則延存至今。
但美國的新聞自由意識也並非是自這個案件便在各個州完全得以確認,在此後仍舊有許多同類的案件湧現,至1925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將新聞自由的原則擴大到各州,為保障新聞自由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基礎。
正由於有這些對媒體言論自由的基本保證,美國的媒體自開始就對政府擺出了一種獨立的姿態,而媒體的巨大號召和影響力使得大眾傳媒能夠對美國政治施以諸多影響。美國有句話是,美國的總統是在新聞發言人的辦公室裏辦公的。也説明的媒體的重要程度。
恰巧是由於美國社會的多元性,不同利益階層需要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表達的需求,使媒體介入政治爭風成為可能。

曾格案事實

但美國的媒體並不是沒有限制的。事實上,有着眾多“自由支撐”的美國傳媒同時也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從而使得傳媒的作用有着自身無法逾越的限度。在現實生活中它常常表現報道的客觀性受到侵害。
來自美國政府方面的限制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事後新聞檢查,它主要涉及到對政府及官員的批評(誹謗)、宣傳以"非法暴力"推翻或現制度的言論(煽動叛亂)、誨淫言論。戰時新聞檢查制度、對電視廣播的管理、對新聞自由採集的限制。這些限制遵循的原則是確保新聞符合法律,符合美國政府的利益與社會秩序要求。這導致新聞在涉及某些事件時往往難以做到公正、客觀。

曾格案媒體報道

美國傳媒在報道新聞過程中不自覺地與美國社會的主導原則保持一致,在海灣戰爭報道里,乃至被炒的沸沸揚揚的囚事件裏,我們都能看見美國至上與美國政府利益基本保持一致的影子。
大眾傳媒被少數利益集團操縱。在報道中,不同政治傾向的記者也會對新聞有不同取捨,客觀性難免偏頗。經濟性因素也對新聞客觀性有影響。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