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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權
(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
鎖定
- 中文名
- 曾志權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廣東五華
- 出生日期
- 1963年1月
- 畢業院校
- 中南財經大學
曾志權人物履歷
1982——1986年,中南財經大學商業經濟系商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6——1989年,廣東省財政廳企業財務處科員;
1989——1992年,廣東省財政廳企業財務處副主任科員;
1992——1995年,廣東省財政廳企業財務處主任科員;
1995——2000年,廣東省財政廳工交內貿處副處長(其間:1995.02——1995.07,五華縣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隊副隊長);
2000——2003年,廣東省財政廳農業處處長(其間:2001.03——2001.07,在廣東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2.09——2002.12,廣東省委派駐潮陽市仙城鎮“三個代表”再教育工作組組長);
2003——2007年,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5.10——2007.07,在中山大學管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7——2010年,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10年,廣東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7.06,廣東省委常委;
曾志權人物事件
曾志權違紀被查
曾志權撤銷委員
2018年8月22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閉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主持閉幕會並講話。會議經過表決,追認關於撤銷曾志權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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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權依法雙開
2019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曾志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公務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曾志權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親屬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用財政資金審批權多方承攬工程,與私營企業主相互勾結,以“合法商業行為”之名掩蓋權錢交易之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屬於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曾志權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和中共廣東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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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權依法逮捕
曾志權提起公訴
2019年2月,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指定管轄,案件交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曾志權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曾志權,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曾志權利用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曾志權一審開庭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權利用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億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曾志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曾志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曾志權一審宣判
2019年7月9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受賄案,對被告人曾志權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曾志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權利用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開發用地、承建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08091285億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志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曾志權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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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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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曾志權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8-07-11]
- 2. 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受賄案一審宣判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9-07-09]
- 3. 中共廣東省委十二屆一次全會舉行 胡春華當選省委書記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17-05-26]
- 4. 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1-04]
- 5. 全國政協十三屆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閉幕 汪洋主持並講話 .新華網 [引用日期2018-08-29]
- 6.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曾志權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1-18]
- 7. 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曾志權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2-26]
- 8. 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受賄案一審開庭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