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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寧

鎖定
曼寧(頭孢克洛緩釋膠囊),適應症為本品適用於敏感菌引起的下列輕、中度感染:1.由流感嗜血桿菌(僅指非β一丙酰胺酶產酶菌)、摩拉克菌屬(包括β-丙酰胺酶產酶菌)及肺炎雙球菌所引起的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2.由流感嗜血桿菌(僅指非β一丙酰胺酶產酶菌),摩拉克菌屬(包括β-丙酰胺酶產酶菌)及肺炎雙球菌所引起的急性支氣管炎繼發感染。3.由釀膿鏈球菌所引起的咽炎、扁桃體炎;4.由金黃色葡萄球菌(指甲氧西林敏感株)所引起的非複雜性皮膚及皮膚軟組織感染
藥品名稱
曼寧
藥品類型
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用途分類
抗生素類

曼寧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為:頭孢克洛。其化學名稱為:(6R,7R)-7[(R)-2-氨基-2苯乙酰氮基]-3-氯-8-氧代-5-硫雜-1-氮雜雙環(4.2.0]辛-2-烯-2-甲酸-水合物。
化學結構式

分子式:C15H14ClN3O4S·H2O
分子量385.82

曼寧性狀

本品內容物為淡黃色微丸。

曼寧適應症

本品適用於敏感菌引起的下列輕、中度感染:
1.由流感嗜血桿菌(僅指非β一丙酰胺酶產酶菌)、摩拉克菌屬(包括β-丙酰胺酶產酶菌)及肺炎雙球菌所引起的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
2.由流感嗜血桿菌(僅指非β一丙酰胺酶產酶菌),摩拉克菌屬(包括β-丙酰胺酶產酶菌)及肺炎雙球菌所引起的急性支氣管炎繼發感染。
3.由釀膿鏈球菌所引起的咽炎、扁桃體炎;
4.由金黃色葡萄球菌(指甲氧西林敏感株)所引起的非複雜性皮膚及皮膚軟組織感染

曼寧規格

0.125 g(按C15H14ClN3O4S計算)

曼寧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用量為:
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急性支氣管炎繼發感染患者,每次0.5 g,每日2次,連用7天;
咽炎、扁桃體炎患者,每次0.75 g.每日2次,連用10天;
非複雜性皮膚及皮膚軟組織感染每次0.75 g.每日2次,連用7~10天。或遵醫囑。

曼寧不良反應

目前尚缺乏頭孢克洛緩釋膠囊在國內應用時的不良反應觀察數據。
根據國外同類品種(頭孢克洛緩釋片)的臨牀應用情況,頭孢克洛的不良反應發生率較低,反應較輕,尚未見有死亡病例報道。文獻報道小於10%的不良反應有:
消化系統:腹瀉、噁心、嘔吐和消化不良等。
過敏:皮疹、蕁麻疹或瘙癢。
血液和淋巴系統嗜酸細胞增多。
生殖系統陰道念珠菌病及陰道炎。
中樞神經系統頭痛,頭暈及嗜睡。
肝臟:AST,ALT與磷酸鹽水平暫時升高。
腎臟BUN或肌酸肌酐暫時升高。
實驗室檢查:暫時性血小板減少,白細胞減少,淋巴細胞增多,中性白細胞減少。
其它:多形紅斑,發熱,直接抗球蛋白實驗陽性及生殖器瘙癢。使用抗生素治療期間或治療期之後可能有偽膜性結腸炎症狀出現。

曼寧禁忌

對頭孢克洛和其它頭孢菌素過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曼寧注意事項

1.對任何被確證有某些過敏症狀特別是對某些藥物過敏的病人使用本品時應慎重,對青黴素過敏的病人尤應注意。如使用本品後發生了過敏反應,應立即停用,必要時採取急救辦法。
2.孕婦、哺乳期婦女及腎功能不全患者慎用本品。
3本品應放到兒童觸摸不到的地方。

曼寧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慎用本品。

曼寧兒童用藥

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曼寧老年用藥

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曼寧藥物相互作用

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曼寧藥物過量

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曼寧藥理毒理

本品為第二代頭孢菌素,其作用機制為抑制細菌細胞壁合成。本品體外對下列細菌有抗菌作用。
革蘭氏陽性菌:金葡菌(包括產青黴素酶的細菌)、溶血性鏈球菌,肺炎鏈球菌。
革蘭氏陰性菌:卡他莫拉氏菌、流感嗜血桿菌(包括產β-內酯胺酶的阿莫西林耐藥菌),大腸桿菌、奇異變形桿菌、肺炎克雷伯氏桿菌、淋病萘瑟氏菌。
厭氧菌:痤瘡丙酸桿菌、類桿菌{脆弱類桿菌除外)、消化球菌、消化鏈球菌。
但假單胞菌屬細菌、腸球菌屬細菌等對本品耐藥。

曼寧藥代動力學

國內研究結果表明,18名健康男性志願者單次口服頭孢克洛緩釋膠囊500 mg血藥濃度達峯濃度為2.7±1.0h,峯濃度為6.83±1.49μg/ml;每次口服本品500 mg,每日2次連續服用4天達穩態剛血藥峯濃度為6.97±1.15μg/ml,谷濃度低幹檢測限未發現有蓄積作用。
本品血漿半衰期約為1小時,主藥以原藥形式經尿排出。
國內尚無食物對本品生物利用度有羌影響的研究數據.也無腎功能不全,老年患者等特殊人羣對本品代謝情況的研究資料。

曼寧貯藏

遮光,密封,在涼暗(避光並不超過20℃)乾燥處保存。

曼寧包裝

雙鋁包裝,每板6粒,每盒2板;每板6粒,每盒4板。

曼寧有效期

18個月

曼寧執行標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標準WS1-(X-311)-2003Z

曼寧批准文號

國藥準字H20000695

曼寧生產企業

江蘇海慈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曼寧核准日期

2007年1月24日

曼寧修訂日期

2008年01月14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