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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熙

(赤峯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鎖定
曹熙,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內蒙古赤峯市克什克騰旗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1] 
2020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曹熙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認定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曹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曹熙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內蒙古赤峯市克什克騰旗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畢業院校
赤峯師範學校克什克騰旗分校

曹熙人物履歷

1977年09月——1980年09月,赤峯市克什克騰旗土城子鎮天寶同村教師;
1980年09月——1982年07月,赤峯師範學校克什克騰旗分校學習;
1982年07月——1984年09月,赤峯市克什克騰旗土城子中學教師;
1984年09月——1986年07月,內蒙古教育學院學習;
1986年07月——1992年09月,赤峯市克什克騰旗進修學校教師;
1992年09月——1993年11月,赤峯市惠民小學教師;
1993年11月——1995年04月,赤峯市制藥廠團委書記;
1995年04月——2001年02月,赤峯市巴林左旗副旗長;
2001年02月——2003年12月,赤峯市巴林左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長;
2003年12月——2006年02月,赤峯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6年02月——2011年11月,赤峯市巴林右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
2011年11月——2014年12月,赤峯市巴林右旗旗委書記;
2014年12月——2018年07月,赤峯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07月——2018年12月,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赤峯市審計局局長; [3] 
2018年12月——2019年08月,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1]  [4] 

曹熙人物事件

曹熙違紀被查

2019年4月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曹熙依法逮捕

2019年7月,赤峯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對曹熙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曹熙依法雙開

2019年8月9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赤峯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曹熙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失守,無視黨的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規使用超標準公務用車,利用職權要求下屬單位支付個人旅遊費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背組織原則,違規提拔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違規收受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使用、出借財政資金;貪財好賄、利慾薰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濫用職權,超越權限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曹熙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曹熙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曹熙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內蒙古赤峯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熙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赤峯市巴林右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赤峯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赤峯市巴林右旗政府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在擔任赤峯市巴林右旗政府旗長、旗委副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曹熙一審宣判

2020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赤峯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認定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的涉案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贓款人民幣31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退繳涉案款人民幣80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曹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赤峯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024.9840萬元;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共財物人民幣155萬元;2010年,被告人曹熙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規為企業籤批撥付補助資金,給國家造成人民幣800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曹熙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曹熙如實供述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酌情從寬處罰;曹熙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且涉案贓物已經全部予以追繳,給國家造成800萬元的損失亦已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