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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剛

(原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書記)

鎖定
曹剛,男,漢族,1972年11月出生,寧夏鹽池人,1996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碩士研究生在讀。曾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書記。
2010年5月31日,銀川市中級法院進行公開宣判: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原書記曹剛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一切財物予以追繳。
中文名
曹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寧夏鹽池
出生日期
1972年11月

曹剛基本信息

[1] 
2003年03月,當選為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正處級) [2] 
2004年03月,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副書記、自治區青聯副主席 [3] 
2005年08月,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副廳級)、自治區青聯副主席;
2006年12月,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代書記、代黨組書記,
2007年05月,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書記、黨組書記。 [4] 

曹剛人物事件

曹剛刑事拘留

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曹剛依法逮捕

200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曹剛撤銷委員

2010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原團委書記曹剛,被撤銷團中央委員職務。
據團中央機關報《中國青年報》報道,團十六屆三中全會1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開,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曹剛團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決定》。
據《寧夏日報》報道,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十次全體(擴大)會議,於12月11日至12日在銀川舉行,全會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關於曹剛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 [5] 

曹剛開庭審理

2010年3月,備受社會關注的共青團寧夏區委原書記曹剛涉嫌受賄一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曹剛自2005年至2008年擔任自治區團委副書記、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個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要、收受現金及購物卡等財物,受賄金額總計897416餘元。法庭上,公訴機關共指控了13起、27筆受賄事實,其中包括利用委託培訓、物資採購、項目審批、職務升遷、榮譽授予等多個機會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錢財,少則數百元,最多達到26萬元,並出示了指控證據,曹剛委託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388條之規定,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持續了一天,法庭宣佈此案將擇期宣判。 [6] 

曹剛依法宣判

2010年5月31日,銀川市中級法院進行公開宣判:(寧夏)自治區團委原書記曹剛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一切財物予以追繳。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團委與寧夏西部職業經理培訓學院、寧夏西部創業技能培訓學院(負責人均為呂某某)就寧夏青年創業、就業等,簽訂委託培訓協議,由自治區團委分7次撥付培訓費用150萬元。期間,曹剛與自治區團委農工青年部部長姚平向呂某某提出,按撥付培訓經費的40%返還給自治區團委,後呂某某應姚平要求,將返還的款項以現金形式分7次交給姚平48萬元。兩年間,曹剛共分得26萬元,姚平分得22萬元。
另查明,自2005年至2008年,曹剛利用擔任自治區團委副書記、書記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呂某某等人的現金25.8萬元、購物卡5.25萬元以及物品等價值36708.5元,共計347208.5元。
法院認為,曹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姚平貪污公款48萬元,行為構成貪污罪。在貪污的共同犯罪中,曹剛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6萬元。曹剛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347208.5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因曹剛及親屬已將涉案贓款退繳,同時當庭自願認罪,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