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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理

鎖定
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刑事案件時,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
中文名
書面審理
類    型
法律術語
術語介紹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但是對於以下三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1.經閲卷和調查認定事實不清楚的上訴案件;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3.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
在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又稱為徑行裁判,是指合議庭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徑行裁判。
在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中,不得適用書面審理方式。
徑行裁判與書面審理區別:徑行裁判是在詢問當事人,調查證據以後,無須開庭而作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