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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田

鎖定
更名田:亦稱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產”,或因戰亂荒蕪,或因藩王勳戚逃亡後,田地為農民所佔有,也有不少田土為當地豪強侵佔。順治元年(1644)起曾幾次下詔,將這些土地收歸國家所有。康熙八年(1669),清廷為了加速墾荒,增加賦税收入,第二年下詔將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徵糧。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為承種者“止更姓名,無庸過割”,故“謂之更名地”。 更名田,促進了清朝初期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清朝前期尖鋭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這是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佔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多年,靠土地兼併和帝王賞賜土地而不斷膨脹,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它產生於戰國時期,直到建國後的土地改革才被消滅。
中文名
更名田
別    名
更名地
類    型
清代的一種土地制度

目錄

更名田概況

康熙七年(1668),清廷為了加速墾荒,增加賦税收入,下詔將“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徵糧,其廢藩名色永遠革除”,次年,將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徵糧。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為承種者“止更姓名,無庸過割”,故“謂之更名地”。雖然詔諭中宣佈更名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但實際情況並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户部核准:“山東荒廢明藩地基,民人情願納價者,每畝納銀五錢,給以印帖,守為恆業。”湖南藩產也有“屢請變價”的。乾隆《長沙府志》記載:“原明廢藩田壙,奉文召民納價,更名民田,照民賦起科。”説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國家納價的。
清朝政府通過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產無償地交與原耕佃農承種,使其成為擁有合法土地所有權、只繳納封建國家賦税的自耕農民。但是,由於在實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強侵佔了不少藩產,以後又借認墾荒田名義,廣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處實際上多為地主豪強所取得。

更名田起源

明未清初,明代宗室藩王們及一大批官僚豪紳被鎮壓後,這些被鎮壓的藩王、官僚豪紳所霸佔的土地分佈在山東、山西、湖南、湖北、陝西等地,當時清政府有的官吏建議統一回收,然後賣給農民耕種。而當時有的庶民一貧如洗,哪有錢購買這些土地呢?康熙作了一個令大部分清政府官吏張目結舌的決策,他下詔將藩王的土地無償交給所在地的農民耕種,號稱“更名田”。“更名田”的實施,使農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贏得了民心,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反過來,農民種田取得收益後,積極繳納賦(税),使清政府的國庫日益充實起來。 康熙在實施“更名田”的同時,大膽獎勵官員、農民墾荒。他針對當時一方面國庫糧食不充足;而另一方面地方出現拋耕、荒耕的現實狀況,在康熙十年,對新墾荒地免税的年限,由過去的三年放寬到四年,又寬到六年,最後寬到了十年;此外,康熙皇帝針對貧困農民在墾荒和興修水利無資金、無耕牛的問題,他下令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資助。他説:“流移者給以官莊(官田),匱乏者貸以官牛,陂塘溝洫修以官帑(公款),則民財裕而力墾者多矣。”並下令調荒地墾熟後,原主不許復認,以鼓勵墾荒者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農民戰爭的結果。

更名田作用

促進了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清朝前期尖鋭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