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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鎖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中文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類    型
罪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義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條依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其次,暴力行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易言之,必須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裏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暴力行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暴力干涉戀愛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婚姻自由與人身自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常見問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罪的認定

1. 沒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極為輕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屬於一般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殺人、故意重傷、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認定為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長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屬於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行為,就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
2. 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慮到夫妻之間的特定關係,應當特別慎重。
3.對搶婚案件應具體分析,區別處理。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搶婚習俗,是結婚的一種方式,不能以本罪論處。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而糾集多人使用暴力將女方劫持或綁架於自己家中,強迫女方與自己結婚的,應以本罪論處;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為造成既成事實,而糾集多人使用暴力將女方劫持或拘禁於自己家中,強行與之性交的,成立想象競合,應按強姦罪的法定刑處罰。女方與男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爾後由於種種原因女方不願與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將女方搶到自己家中甚至強行同居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罪的處罰

依照刑法第257條的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其中的“被害人”應限於受到暴力干涉的被害人,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父親甲以暴力干涉兒子乙與丙女結婚事宜(未對丙女實施暴力),丙女因此而自殺的,對甲不應適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規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律辨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強姦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姦污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姦罪,應從主觀故意和侵害的客體來區分二者的界限。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姦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強姦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性交的應定強姦罪。這種行為儘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並且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姦故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姦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主編:張軍,來源: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 ,第1114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區別,所以是容易區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我們認為,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況仍屬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本條第2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專門規定了較高的量刑幅度。
但對於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深入調查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果暴力不嚴重,由於被幹涉者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由於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並且其侵害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這種情況,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主編:張軍
來源: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第1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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