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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法

鎖定
暫行法,國家機關就特定事項頒佈的帶有臨時性的規範性文件,在中國,通常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與其制定機關頒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中文名
暫行法
別    名
“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性    質
法學術語
暫行法往往是正式立法前的試驗性立法。某些社會關係急需法律調整,但立法者對此尚無足夠經驗,便採用暫行法的方式加以臨時規定,待經驗成熟後再製定正式立法。授權立法和某些只適用於特定時期的立法也經常採用暫行法的方式。在中國,暫行法與“試行法”沒有本質的不同,其區別僅在於制定主體和文件結構。試行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採用部門法典結構,稱為“××法(試行)”;而暫行法則由國務院及其下屬機構制定或地方國家機關制定,不採用嚴格的法典化結構,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5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