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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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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於普通高等學校,為促進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方面的進步所採取的一些獎勵辦法。
中文名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發文單位
國家教委
發佈日期
1998-2-25
執行日期
1998-2-25
文    號
教社科[1998]1號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文件內容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為表彰和獎勵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方面所取得的優秀成果,鼓勵和推動他們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積極開展學術理論研究,勇於攀登科學高峯,更好地為黨和政府的決策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為高等教育發展和改革服務,特制定《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具體內容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普通高等學校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所取得的優秀成果,推動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為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的獎項,每三年評選一次,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獲獎者按等級頒發相應的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分為著作、論文和研究諮詢報告三類。其中,著作類成果包括專著、編著(工具書等)、資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譯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諮詢報告類成果包括軟件、音像製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評獎的成果,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進行科學研究。
(二)學術上具有先進性,理論研究成果具有創新性和較高的學術價值,應用研究成果具有明顯的實用價值和社會效益。
(三)觀點正確,論證嚴密,資料準確、翔實,文風端正。
第六條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成果獎勵的具體標準:
(一)基礎研究成果:學術上有所創新,理論上有所建樹,提出了新思想、新觀點、新概念,或在國情、社情調查、資料蒐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填補了學科的空白,糾正了前人的錯誤觀點,推動了理論發展和學科建設,受到學術界重視和好評。
(二)應用研究成果:在解決社會實踐和改革開放中的重大問題方面有所突破,為黨政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和方案,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得到較高的社會評價。
第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制定和修改獎勵辦法,確定專家評審組的組成,審定獲獎成果名單,處理異議投訴等。
獎勵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主管司負責人和國家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學科專家評審組,由學術造詣深、思想水平高、辦事公正的專家組成,負責成果獎勵的學科評審工作。
第九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社會科學司,負責處理評獎工作中的日常事務,受理申報並對申報成果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工作,受理異議等事宜。
第十條 各類研究成果申請參加評獎的時限為:
(一)自上屆評獎受理申報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屆評獎受理申報的截止期限前,三年內公開出版、發表的研究成果。
(二)未公開出版、發表,但被政府、企事業單位等採用,對實際部門管理決策起了重要諮詢作用或產生重大社會效益的調研、諮詢報告等研究成果,不受採用時間下限限制。申報研究諮詢報告類成果獎,不論其是否公開發表,必須附採用單位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的在編教師、研究人員,在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所取得的享有著作權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其中,合作研究成果原則上由第一署名人向所在單位申報。
第十二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申報評獎成果,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為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院校以學校為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集中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十三條 各申報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第五、六、十、十一條的規定,對申報成果進行初審推薦。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對各申報單位推薦申報的成果進行資格審查後,組織專家通訊評審和學科專家評審組會議評審。
第十五條 學科專家評審組通過的獲獎成果名單,經獎勵委員會審核,報請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自獲獎成果名單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為異議期。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佈的授獎成果持有異議,須以書面形式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並申明異議理由和事實依據,寫明異議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繫地址。過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獲獎的,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