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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
鎖定
- 中文名
- 普通合夥
- 外文名
- General Partnerships
- 屬 性
- 法律條文
- 出 自
- 《合夥企業法》
- 對 象
- 公司合作者
普通合夥概念簡介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四是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二是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三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