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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

鎖定
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中文名
普通合夥
外文名
General Partnerships
屬    性
法律條文
出    自
《合夥企業法》
對    象
公司合作者

目錄

普通合夥概念簡介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四是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二是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三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法規

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的普通合夥制,因此,在我國,合夥一般指普通合夥。但有些地方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及個別行業的發展,對個別行業做了特別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如: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允許風險投資有限合夥,深圳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合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