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鎖定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普惠制(GSP),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徵或減徵關税。
中文名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定    義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GEN
實行時間
1970年
意    義
促進產業工業化

目錄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由來

普惠制於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 [1]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意義

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原則

實施普惠制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
1、非歧視性原則(NON-DISCRIMINATION)
即把原先稱作落後國家、不發達國家或新興國家統稱為“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稱“受惠國”(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過去稱作的先進國家或工業化國家一律成為“發達國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給惠國”(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惠遍原則(GENERALIZED)
即對發達國家由發展中國家所進口的初級產品、半成品及商品實行普遍優惠制,給予普遍的、無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視同仁的優惠待遇。
3、非互惠原則(NON-RECIPROCITY)
即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發達國家提供反響優惠。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要求

此外,實施普惠制還應該符合以下三項要求:
1、產地原則(RULES OF ORIGIN)
2、直接運輸(DIRECT CONSIGNMENT)
3、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簡稱GSP 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政策

2021年9月23日,海關總署發佈2021年第73號公告:自2021年10月12日起,海關不再對輸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貨物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