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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政區劃
鎖定
明朝行政區劃是指明朝時期對地方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區域劃分。
明初曾沿襲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和直隸州,府以下有縣和屬州,各直隸州以下有縣,形成了一個省府州縣四級制與省州縣三級制並存的大體格局。後分設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軍、司法權力,後逐漸被巡撫制度代替,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統一的最高長官。
明朝行政區劃行政沿革
1376年(洪武九年)改元代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藩司”,主管一省民政,與中央六部直接聯繫。1370年於各省設置一都衞,1375年改為都指揮使司,主管一省軍户衞所番漢諸軍,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另外還有負責監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聽命於刑部,掌管司法權。
明代在全國設置十五個省級單位,包括:北直隸
[1]
、南直隸
[2]
、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雲南。以上共十五個省級單位,為明朝穩定的統治區域,稱為“兩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與今名稱雖大部相同,但所轄地域有相當差別,不宜以當代的行政區劃上溯);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間曾設立交趾布政使司,後被廢;南明時期,延平郡王鄭成功在台灣設立承天府,下轄天興、萬年二縣,另設澎湖安撫司,號為“東都”,後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為府,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但是同時又有直屬於省的直隸州,行政級別等同於府。府以下有屬州和縣,是主要的第三級行政區劃,而屬州還可能領有少數縣,成為結構上的第四級,但相對重要性很小。直隸於省的直隸州下也領若干縣,其級別相當於府屬州或府屬縣,仍是第三級行政區劃。所以州按性質不同是跨第二、第三兩個級別的區劃,而與府相比,無論屬州或直隸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設縣,即使原有縣的也被併入州制。
都指揮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7個都司、3個行都司、1個留守司。17個都司中,有13個都司與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個分別是北直隸境內的萬全都司、大寧都司和山東省的遼東都司。3個行都司分別是陝西行都司(治甘州衞,今張掖市)、四川行都司(治建昌衞,今西昌市)、山西行都司(治太原府,今太原市)。1個留守司是洪武年間設置的中都留守司(今鳳陽縣)。此外,還有統轄黑龍江、松花江流域和庫頁島等地的奴兒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區設置有烏斯藏都司、朵甘都司,另有置於今甘肅、青海交界地區的哈密、曲先等衞,不過這些屬於羈縻性質,與內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質不同。
明朝行政區劃疆域變化
明前期幅員遼闊,東起日本海、外興安嶺,南抵孟加拉灣、越南中部、馬來西亞,北達戈壁沙漠、大興安嶺,西至印度次大陸、極盛國土面積達約一千萬平方公里。
明朝行政區劃北方
明朝前期,多次對北元和隨後的韃靼和瓦剌作戰,並在漠一帶設置四十餘個衞所防衞,包括東勝衞、雲川衞、官山衞、全寧衞、老哈河衞等,這些都是明廷的邊防重地。其走向大致為陰山-大青山南麓-西拉木倫河一線。15世紀30年代後,由於天氣轉寒,農耕不濟,靖難之役時邊塞軍隊被燕王抽調。因此期間邊境略有南移。在明成祖永樂年間,明軍多次北伐,邊境形勢一度改觀。
明朝行政區劃東北
參見:明成祖經營東北
明太祖朱元璋設置遼東都司以經營遼東。並多次進軍黑龍江流域,招撫當地土著部落,勢力一度抵達大興安嶺、松花江流域。明成祖永樂七年(1409年)設奴兒干都司,下轄130多個衞所,將東北疆擴充至外興安嶺、庫頁島等地,後在明宣宗宣德九年(1434年)廢棄,共持續25年。但原設於此處的各衞所及遼東都司仍然存在,至萬曆年間東北羈縻衞所增至384個。明英宗正統年間後,韃靼兀良哈與建州女真部南遷,並不斷侵犯遼東都司。明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明廷修建遼東邊牆。16世紀末開始,建州女真酋長努爾哈赤開始興起,統一女真部,明廷設置的衞所逐漸消亡。明神宗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努爾哈赤稱汗,建立後金。明神宗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薩爾滸之戰後,後金軍隊破遼東邊牆,佔領遼東都司大部土地。
[3]
明朝行政區劃西北
明太祖洪武年間,西北疆界達到今新疆東部哈密地區,並設置一系列衞所。15世紀30年代之後,西北吐魯番與青海蒙古部日益強大。1472年,哈密衞城一度被吐魯番攻破,衞內遷,後復,1514年再度被並。15世紀後半期後,西北諸衞全部喪失,明軍退守嘉峪關。
[3]
明朝行政區劃西藏
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採用收繳元朝舊敕舊印,換髮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過渡,繼承了對西藏地方的國家主權。
在行政區劃與軍政機構設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襲了元朝的劃置方式。在元代烏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設立烏思藏、朵甘兩個衞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後來,又將烏思藏、朵甘兩個衞指揮使司升格為行都指揮使司,其下設指揮使司、宣慰司、招討司、萬户府、千户所等機構。各級軍政機構的官員,均封委當地的僧俗首領出任。各級官員之任免、升遷,概由明朝中央直接決定,並頒授印誥等。
明朝行政區劃西南
參見:三宣六慰
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才將西南地區完全劃入疆域。並設置一系列土司、宣慰司管轄之,邊界達到緬甸中北部、老撾北部、泰國北部一線。後期這些地區多被周邊國家所並。明成祖永樂四年(1406年),明軍進攻安南,南線達到日南州一帶。次年設置交趾布政使司,下設十五府、卅六州、兩百餘縣。後因當地人民反抗激烈,明廷於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放棄,安南恢復黎氏王朝。
[3]
明朝行政區劃澎湖與澳門
明朝前期,設澎湖巡檢司管理澎湖列島和台灣本島。
明朝行政區劃海疆
明永樂十五年(1405年),明成祖在呂宋島設呂宋總督。
明朝行政區劃主要官制
明朝行政區劃巡撫
明朝實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為防止地方權力集中,不過在實際使用中體現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後,開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總督和巡撫的名義督撫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後基本成為各省常制,凌駕於“三司”之上成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長官。還有同時兼任巡撫與總督的情況,稱督撫。此外,還有以監察御史為巡按,任監察之職。
巡撫主理民政,原本是明宣宗時期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此為名義督撫地方行政,到明代宗時正式形成一級行政區。而巡撫與布政司的轄屬關係不一。有的是一個布政司上面有數個巡撫,如北直隸有順天巡撫(駐遵化)、保定巡撫(駐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撫(駐宣府鎮,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領山西大同府)三巡撫;南直隸有兩巡撫:應天巡撫(駐蘇州府,今江蘇蘇州)、鳳陽巡撫(駐淮安府,今江蘇淮安楚州)。
明朝行政區劃總督
總督主要署理軍務,分短期與長期兩種。與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務的巡撫不同,總督兼管數省,同時在政務之外也兼掌軍務。此外也有河道總督、漕運總督等專管某項政務的總督官職。
巡撫和總督制度在明朝是約定俗成逐漸發展起來的,歷史學界甚至仍有對於其起源和發展等有一些爭議,不過這一制度在之後的清朝被正式保留並大大發展,成為標準建制。
明朝行政區劃區域劃分
明朝行政區劃民籍
明代的行政區劃設置大體符合山川形便之處,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處。如南直隸就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個地區。而嘉興、湖州、杭州三個太湖流域的府卻被劃入浙江省,與同為太湖流域的蘇州府分離。而河南省也佔據了局部的黃河以北土地。貴州省呈現中間窄兩邊寬的蝴蝶狀。根據《明史·地理志》記載,終明一朝有府140,州193,縣1138。而根據《明史·兵志二》記載,明有衞493,所359。此外,明還設置了介於省和府、縣之間的道。道分為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明代並改元的路為府,以税糧多寡為劃分標準。糧廿萬石以上為上府。廿萬以下十萬以上為中府,十萬以下為下府。
明朝大致上繼承元朝行政區劃,其一級地方行政區分置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與都指揮使司(都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別掌管行政、司法與軍事等三種治權,防止地方權力集中
[4]
。布政司通稱省,底下依序有道、府與縣。道是明朝特別設置介於省和府、縣之間的行政單位,分為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府原為元朝的路,以税糧多寡為劃分標準。糧廿萬石以上為上府。廿萬以下十萬以上為中府,十萬以下為下府。
軍事區劃有衞、所兩制。明代宗、明英宗時設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撫與管理軍事的總督,地位在布政司與都司之上。為限制巡撫與總督的權力,又設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後有140府,193州,1138縣,493衞,359所
[4]
。
名稱 | 所轄區域內府州縣 |
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北直隸 | |
直隸→南直隸 | |
陝西承宣布政使司 | |
山西承宣布政使司 |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 | |
河南承宣布政使司 | 開封府、河南府、衞輝府、懷慶府、歸德府、彰德府、汝寧府、南陽府、汝州直隸州 |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 |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 | |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 | |
四川承宣布政使司 | |
廣西承宣布政使司 | |
廣東承宣布政使司 | |
福建承宣布政使司 | |
貴州承宣布政使司 | |
雲南承宣布政使司 | |
交趾承宣布政使司→安南都統使司 |
明朝行政區劃軍籍
明朝行政區劃三司
三司分別為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中承宣布政使司掌民政事務,都指揮使司掌軍事,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明代在地方設這三個官屬,以使之分權,不致顧地方官權力過大。各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名,從二品,掌管一省政務,其下輔官有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無定員)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監察等多重職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會議,或上報巡撫、巡按。各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等輔官,掌管一省軍務、屯田、刑獄等。三司品級排名上,都司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於朝廷表箋。
省以下的各府設知府一名,正四品,輔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務,包括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府以糧收入分為三等,糧廿萬石以上為上府,廿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府,原來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級而不同,不過後來統一。宣德三年(1428年)放棄交阯布政司後,明朝共有府153個。
各州設知州一名,從五品,輔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屬州,其地位相當於府,而府下的屬州,則視為府下的屬縣,不過州官的品秩並無區別。明朝直隸州、屬州合計共234個。
府、州下有縣,各縣設知縣一名,正七品,輔官有縣丞、主簿等。縣也按糧食收入分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六萬石以下為中縣,三萬石以下為下縣,原來縣官品秩各有不同,後統一。明朝共有1171個縣。
各地的軍民府、土州、土縣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縣。
明朝行政區劃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主管地方行政,地位等同元朝的行中書省。明太祖原沿襲行中書省的稱呼,1376年時改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明初設有十四個布政司與京師(非城市,地位等同布政司,轄現今江蘇與安徽兩省)。1380年胡惟庸案後撤廢中書省,京師及布政司直屬於六部之下。明成祖時期,於1407年到1428年間設置交阯布政司。於1413年設貴州布政司。為遷都北京,1403年將北平布政司升格為行在,1421年遷都北京後稱為京師(北直隸),原京師改稱南京(南直隸),形成“兩京十四省”的行政區劃。兩京為明朝首都北京與南京的正式稱呼順天府與應天府
[6]
,其與其周邊州府分別合稱北直隸與南直隸,不設布政司,十四布政司為陝西、甘肅、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雲南。明朝行政區劃設置大體符合山川形便之處,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處。如南直隸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個地區。而嘉興、湖州、杭州三個太湖流域的府卻被劃入浙江省,與同為太湖流域的蘇州府分離。而河南省也佔據局部的黃河以北土地。貴州省呈現中間窄兩邊寬的蝴蝶狀。
明朝行政區劃都司
都指揮使司(都司)主管地方軍事,明太祖採用衞所制,於1370年於各省設置一都衞,1375年才設置都司管理。都司原隸屬大都督府,於胡惟庸案後析大都督府為五,分統諸軍司衞所。明朝一共設置十七個都司、五個行都司與一個留守司。其中十四個是與布政使司同名的的都司,其它三個是萬全都司、大寧都司和遼東都司。五行都司是甘肅(治甘州衞,今張掖)、西康(治康定府)、綏遠(治歸綏府)。一個留守司是洪武年間設置的中都留守司(今鳳陽)。屬羈縻性質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統轄黑龍江、松花江流域和庫頁島的奴兒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區設置有烏斯藏、朵甘二都司(詳見明朝治藏曆史),另有置於今甘肅、青海交界地區的哈密、曲先等衞。這些具羈縻性質的行政區劃與內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質不同
[7]
。
明朝行政區劃提刑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後改肅政廉訪司)、明朝(改稱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稱按察使司)三代設立在省一級的司法部門,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主管為提刑按察使或稱為按察使。簡稱臬台、臬司。提刑按察使在明代與承宣佈政使併為一省最高長官,入清後則與布政使併為巡撫所制,雖名為同僚,實乃屬官。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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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76年至1402年為北平布政使司,1399年燕王朱棣靖難後北平布政使司落入燕王手中,惠帝曾短暫在真定府設立平燕布政使司,接替北平布政使司轄區職能;朱棣改元后於永樂元年,將北平府改名為順天府,建北京於順天府,稱為“行在”(即朝廷臨時辦公所在地),永樂元年二月罷北平布政使司,以所領直隸北京行部;罷北平都指揮使司,以所領直隸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十九年正月改北京為“京師”。罷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直隸後軍都督府;罷北京行部,直隸六部。洪熙初年,仍稱“行在”,正統六年十一月罷稱“行在”,定為“京師”,府治大興縣(明北京紫禁城所在地)。
- 2. 明太祖丙申年七月置江南行中書省。治應天府。洪武元年八月建南京,罷行中書省,以應天等府直隸中書省,衞所直隸大都督府。十一年正月改南京為京師。十三年正月己亥罷中書省,以所領直隸六部。癸卯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以所領直隸中軍都督府。永樂元年正月仍稱南京。南直隸下領二京(南京應天府及中京鳳陽府),因此作為省級單位的正式名稱,應為“南直隸”,而非“南京”(北直隸同)。另,南直隸府治上元縣,是明朝南京宮城所在地,應天巡撫駐地為蘇州府
- 3. 姜公韜. 第三章 制度的更張與勢力的發揚. 《中國通史 明清史》. 九州出版社. 2010-1: 第40頁-第49頁.
- 4. 《細説明朝》〈二一、州、省〉. 黎東方. 第51頁
- 5. 建置沿革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引用日期2014-03-11]
- 6. 姜公韜. 第二章 明太祖的開國規模. 《中國通史 明清史》. 九州出版社. 2010-1: 第40頁-第49頁. ISBN 9787510800627.
- 7. 《細説明朝》〈二二、布政使司、分守道;按察使司、分巡道〉. 黎東方. 第53頁-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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