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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經濟開發區

鎖定
昌邑經濟開發區是1992年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開發區,規劃面積17.7平方公里。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的發展需要,昌邑市在開發區內先後修建和拓寬改造了石化路、西環路、南環路、同大街等12條主幹道路,完成硬化道路面積46萬平方米,同時實現硬化、美化、綠化、亮化總里程28公里。熱電廠投產運行,熱力管線進入多家企業。
中文名
昌邑經濟開發區
外文名
Nearb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批准時間
1992年
規劃面積
17.7平方公里

昌邑經濟開發區基礎設施

昌邑經濟開發區是1992年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開發區,規劃面積17.7平方公里。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的發展需要,昌邑市在開發區內先後修建和拓寬改造了石化路、西環路、南環路、同大街等12條主幹道路,完成硬化道路面積46萬平方米,同時實現硬化、美化、綠化、亮化總里程28公里。熱電廠投產運行,熱力管線進入多家企業。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廠正在建設中,電力、供熱、供水、排污、排水、通訊等“六通一平”配套面積達到10平方公里,搭建起了良好的發展平台。

昌邑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

目前,經濟開發區引進項目81個,總投資72.4億元,對昌邑市經濟實現既快又好、更快更好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通過不斷優化發展環境,經濟開發區的區位優勢和環境優勢進一步得到彰顯,成為集聚資本、匯聚產業的“強磁區”,成為國內外客商謀求發展的熱土,成為企業家創業開拓的寬闊舞台。2005年開發區工業企業實現銷售收入79億元,實現工業增加值2 1億元,實現財政收入5億元。

昌邑經濟開發區功能定位

2003年以來,經濟開發區面對諸多矛盾和問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快速啓動進區項目,抓緊開工建設,形成了同大、石化、海天、華晨、紡織五個專業園區,目前引進項目81個,總投資72.4億元,初步形成了以石油化工、紡織印染為主,以農產品加工、服裝加工、機械製造、傢俱製造等為輔的佈局合理的產業體系。
在經濟開發區裏,石化工業園最為引人注目。近年來,昌邑石化持續不斷加大投入、加快發展,年均投入

昌邑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

都在8億元以上,綜合加工能力由2002年的110萬噸擴大到現在的450萬噸,資產總額25億元,跨入濰坊市工業50強、全國石化企業100強。目前投資6億元的100萬噸延遲焦化項目正在建設。像石化公司一樣,同大、海天、華晨、電業、新昌等企業紛紛落户或投資開發區。開發區已從過去的小項目招商到現在的大項目落户、從過去的少數企業入駐到現在的眾多企業在建或投產,呈現出了建設速度加快、大項目拉動作用增強、區內產值大幅提升等特點。截止到2005年底,開發區共引進投資過億元的項目12個。骨幹企業帶動、大項目帶動為開發區新一輪更快更好發展注入了生機,增添了活力,儲備了後勁。

昌邑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

一、項目建設用地優惠
第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註冊資本達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有以下兩種優惠方式供投資者選擇:
(一)給予100畝土地出讓價格的等額補助,每增加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增加10畝土地出讓價格的等額補助;
(二)對自投產之日起4年內對當地政府財政貢獻可以達到土地出讓價格的用地部分,按土地出讓價格給予項目等額補助。
第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商業項目,從土地出讓收益中給予優惠。
第三條 高新技術項目、公益性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商業項目用地,一事一議,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二、行政事業收費優惠
第四條 進入市級項目聚集區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除水資源費、排污費外,本市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前2年給予等額補助,第3至5年給予50%補助;其他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審批准入環節本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等額補助,建設、運營環節除水資源費、排污費外,本市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5年內按最低標準的50%給予補助。
第五條 進入鄉鎮、街辦項目聚集區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審批准入環節本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等額補助。建設、運營環節除水資源費、排污費外,對本市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5年內,工業項目按最低標準的50%給予補助,其他項目按最低標準徵收。
第六條 高新技術項目、公益性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商業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事一議,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第七條 屬於要求投資者自願性繳費的項目一律取消。中介服務機構收費按規定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三、企業投資效益優惠
第八條 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新辦工業、商業企業投產後,按對當地政府財政貢獻第1、2年給予100%補助、第3至5年給予50%補助。
第九條 兼併、收購、投資現有工業、商業企業和現有工業、商業企業新上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上年度對當地政府財政實際貢獻加增長幅度20%以上部分,3年內按對當地政府財政貢獻的50%給予補助。
第十條 按土地出讓價格給予等額補助的項目,在享受第十條規定優惠政策的同時,對當地政府財政貢獻達到土地出讓價格後,3年內按對當地政府財政貢獻的50%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工業、商業項目的投資效益優惠,一事一議,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四、企業准入服務優惠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下,可以在3年內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名優商標等知識產權入股的,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達到35%。企業組建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可以降至2000萬元,屬於高新技術的企業集團,註冊資本可以降至10000萬元,控股子公司可以減至3個。
第十三條 企業註冊登記,需要冠“昌邑”名稱的,直接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所有審核事項的辦理自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對在市內投資和工作的境外人員由公安部門協助辦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務簽註、1至5年有效居留手續和多次往返簽證。
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立投資項目快速通道制度;公安部門建立外來投資者安全聯繫卡制度;工商部門建立維護權益聯繫制度;衞生部門建立外來投資者優惠就醫制度;交通部門建立外來投資者車輛優待制度;教育部門免收子女入學借讀費;其他有關部門制訂相應優質服務制度。
第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除市政府另有授權外的項目審批服務。市經濟軟環境投訴中心和市機關效能監察中心,負責投資者對行政服務投訴的受理和查處工作,接訴後24小時內到現場,當場處理不了的案件在一個月內處結。
五、留學人員創業優惠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來昌邑投資創業享受比上述規定更優惠的政策。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來昌邑創業的,6年內由聘用單位免費提供科研用房和公寓住宅。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項目的,根據需要由同級政府提供10萬元以上的風險投資支持。
六、引薦投資經費補助
第二十條 對從市域外引進項目的引薦人,按有關規定認定後,給予招商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國家鼓勵類工業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補助;其他工業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5%補助;投資的非生產性經營項目,如商業、貿易、旅遊、服務、餐飲等按不動產投資額的1.5%補助;引薦的房地產項目,按對當地政府財政貢獻的5%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的工業項目,除按上述相關項目標準給予補助外,再由市財政給予5萬元以上一次性補助。
七、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執行。投資者需要特殊政策優惠的,按市政府決策程序批准後,特事特辦。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按有關細則實施,並應簽訂合同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