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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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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財政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昌吉回族自治州財政局
主管單位
昌吉州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財政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政、税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自治州財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財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税收制度和辦法的擬訂。
(二)根據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自治州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税)政策實施地方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並執行自治州與縣市、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税政策,對自治州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三)承擔自治州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自治州本級預決算草案、代編全州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審查、編制、批覆部門預算,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州本級和全州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和預算變更事項。
(四)根據預算安排,擬訂財政税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管理權限擬訂減免税上報事項和對自治州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和特殊的地方税減免事項;按管理權限擬訂非税性財政收入制度並負責州本級非税性財政收入的徵收與管理,指導縣市非税性財政收入的徵收與管理工作;參與擬訂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貫徹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管理和監督由自治州本級承擔的各項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負責中央和區、州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制定地方財政收入入庫解繳辦法,對國庫資金繳撥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擬訂自治州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和辦法,並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自治州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
(七)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和執行需要自治州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州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自治區財政補助、州本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衞生資金;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辦法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自治州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管理國債資金,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財務會計核算、提款報帳、還本付息等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的監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自治州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監督,規範會計行為,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一)審核和彙總編制自治州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州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各項措施。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制定財政幹部教育規劃;組織自治州財政人員的教育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昌吉回族自治州財政局所獲榮譽

2021年11月,入選“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先進單位”擬表彰對象名單。 [2] 

昌吉回族自治州財政局現任領導

局長:李忠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