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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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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機構。負責自治州民政事業改革和發展。
中文名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主管單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隸屬關係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1] 
(二)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州城鄉解困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卹、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實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負責全州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全州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州性社會團體和州內跨縣、市社會團體、自治州州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全州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自治州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州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自治州新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和管理;指導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1] 
(七)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領導信息

局長:何明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