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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鎖定
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昆辦發〔2009〕19號),設立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
中文名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辦公地址
昆明市
性    質
政府部門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職    責
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的相關工作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一)擬定昆明市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措施、行業標準、行業規範和發展政策。
(二)負責制定昆明市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治理和專項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對全市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全行業進行指導、業務培訓、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的相關工作。 [1] 
(四)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相對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相對集中行使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商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的行政處罰權。
(五)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昆明市四個主城區、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橋樑(含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和一般橋樑)的安全檢測工作;負責上述範圍內城市道路橋樑的管養維護和佔用、挖掘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運送處置核准和管理工作。
(六)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全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業監督檢查考核;參與大中型市容環衞設施建設項目、城市新建及改擴建項目中市容環境配套設施方案的審核和監督;檢查指導垃圾處置業務和環衞設施的規範管理;依法制定徵收城市環境衞生方面收費標準。
(七)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擬定昆明市城市户外廣告設置、設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劃、標準;負責核准全市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全市户外廣告、店招店牌規範管理工作。
(八)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擬定昆明市城市照明政府規章和管理規範;負責制定昆明市城市照明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負責城區路燈規劃和城市景觀燈飾設置及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檢查城市照明工程建設和日常管養維護工作。
(九)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昆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統一監督指揮、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工作;負責“12319”呼叫業務的受理分解、下達派遣指令、責任認定、跟蹤督辦及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110社會聯動和市長熱線交辦的工作。
(十)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科學的研究;指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吸收、應用工作;負責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信息網絡;參與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十一)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管理,參與編制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年度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按照市容環衞、道路橋樑、城市照明工程建設等維護管理的計劃資金,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協調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不依法行政或處罰不當的行為做出糾正或查處。
(十三)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承擔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方面的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承擔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 [1]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二)計劃財務處
(三)道路橋樑管理處
(四)環境衞生管理處
(五)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處
(六)城市照明管理處
(七)法制處(行政複議辦公室)
(八)行政執法管理處
(九)行政執法監督處
(十)政策研究宣傳處
(十一)人事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1]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和原昆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全部職責。
(三)將原昆明市建設局承擔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職責劃給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將昆明市出租車客運管理和二環路以內停、洗車場行業管理的職責劃給昆明市交通運輸局。
(五)加強對全市統一實施城市管理並行使和監督檢查相對集中行政執法工作。 [1]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人員編制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58名(含離退休工作人員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4名(副縣級),中層領導職數19名。機關黨委專職書記1名,專職紀檢監察員1名(正科級)、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