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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

鎖定
日本專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設立的“專賣特許所”,現為隸屬於經濟產業省的政府機構,現任局長中嵨誠,副局長(負責JPO日常事務)守屋敏道。
中文名
日本專利局
外文名
Japanese Patent Office
成立時間
1885年
局    長
中嵨誠
隸    屬
經濟產業省

日本專利局發展歷史

明治(1868年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歐美各國的工業產權制度後,於十九世紀八十年代頒佈《商標條例》、《專賣特許條例》、《外觀設計條例》和《實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業產權制度。日本於1899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8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日本專利局職能

日本專利局的主要職責為:工業產權申請受理、審查、授權或註冊;工業產權方針政策擬訂;工業產權制度的修訂;工業產權領域國際合作;為促進日本產業發展,對工業產權信息的完善。 [1] 

日本專利局機構設置

日本專利局下設七部門的職責為:
1、總務部
  • 綜合協調JPO局內事務;
  • 起草工業產權方針、規劃;
  • 國際合作:為完善以國際協調為目標的工業產權制度及環境,與歐美髮達國家合作;與發展中國家就電子化、審查、人才培訓進行合作;加強打擊假冒產品和盜版產品的國際合作;
  • 重新審視工業產權制度:根據日本工業產權政策、計劃以及國際間磋商的結果,適時進行相關法令和《審查標準》的修訂;
  • 信息系統維護與管理;
  • 為適應用户的多種需求,致力於提高因特網工業產權數字圖書館(IPDL)的利用率,完善工業產權信息館藏。
2、審查業務部
受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申請;受理、註冊外觀設計和商標申請;管理和維護信息系統;修訂《初審標準》。
3、第一至第四審查部
審批、授權或註冊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修訂《實審標準》。
4、複審部
審理專利複審、無效案件。複審部可替代地方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對審查結果不服的案件進行一審審理。 [1] 

日本專利局國際合作

繼JPO與USPTO自2006年7月3日起試行為期一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項目”之後,日美兩局又於2007年5月決定,將“高速公路”範圍擴展至PCT申請(延長試行期6個月),以滿足申請人要求將該項目對象從按照《巴黎公約》提交的申請擴大至PCT申請,進一步提高其便利性。2008年1月,JPO和USPTO已正式實施該項目。
JPO與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已於2008年3月25日起試行為期2年的“高速公路”。至此,DPMA成為繼USPTO、KIPO和UK-IPO之後與JPO就“高速公路”進行合作的第4個局。近期,JPO 又與EPO、丹麥、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局就“高速公路”進行磋商,且計劃將繼續擴大項目對象局。
繼JPO就簡化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程序與USPTO和EPO達成共識之後,日美兩局間的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項目已於2007年7月啓動。該項目規定,兩局可以電子方式相互獲取優先權文件副本,但申請人若欲享有這項免費服務,則須單獨提交書面申請。程序簡化後,日美兩局實現自動相互獲取優先權文件副本,申請人無需再為此單獨提出申請。 [1] 

日本專利局審查流程

日本對發明專利實行先申請制、申請公開制和實審請求制;在發明技術已經實施或被侵權的情況下,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審查;自授權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向JPO複審部提出異議;自1994年起,對日本的申請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須再次提交日文申請;日本設有提前複審制度。發明專利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
日本曾對實用新型採用實審制,1994年改為無實審登記制,申請人可要求JPO提供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自2005年4月1日起,實用新型保護期由原自申請日起6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10年。
日本對外觀設計實行實質審查制(授權後公開),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審查。自2005年起,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發現侵權仿製品後可向JPO提出請求,JPO即對其申請案實行優先審查,並於1個月(普通申請為8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15年。
日本商標保護期為自注冊日起10年,可無限次續展,續展期為10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