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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鎖定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是旅行社業務經營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相關工作。
- 中文名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作 用
- 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現 狀
- 改為後置審批
- 修改時間
- 2014年7月22日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項目背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組織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條件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户,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項目取消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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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引用日期2016-02-04]
- 2. 旅 行 社 條 例 .國務院[引用日期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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