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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魯明

(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

鎖定
於魯明,男,漢族,1961年12月生,北京人,1986年12月加入農工黨,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北京醫學院分院精神病專業),醫學學士,主任醫師。曾任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 [8]  [12] 
2023年9月26日,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受賄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於魯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於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6] 
中文名
於魯明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北京
出生日期
1961年12月
畢業院校
北京醫學院

於魯明人物履歷

曾任北京市大興縣衞生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精神病醫院院長,大興縣政協副主席(不駐會)、縣衞生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大興區政協副主席(不駐會)、區衞生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大興區副區長,市衞生局副局長,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兼),市醫療保障局局長,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1-2]  [6]  [8] 
任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教科衞體委員會委員,農工黨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
農工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常委,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2022年6月撤銷) [9]  ,十三屆全國政協教科衞體委員會委員 [3] 

於魯明人物事件

於魯明違紀被查

2022年4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北京市政協副主席於魯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5] 

於魯明免去職務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免去於魯明的北京市衞生健康委員會主任職務。 [7]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政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免去於魯明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決定》指出,鑑於於魯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免去於魯明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8] 
2022年6月22日,全國政協十三屆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追認關於撤銷於魯明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9] 

於魯明依法雙開

2022年7月18日,據央視新聞,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於魯明放鬆政治理論學習,紀法意識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為官不廉,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轉讓、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於魯明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於魯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於魯明決定逮捕

2022年7月,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於魯明作出逮捕決定。 [11] 

於魯明提起公訴

2022年10月3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北京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原主任於魯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於魯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於魯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衞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於魯明一審開庭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受賄一案。
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於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衞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0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於魯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於魯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於魯明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4] 

於魯明典型通報

2023年4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了“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等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15] 

於魯明一審宣判

於魯明 於魯明 [16]
2023年9月26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於魯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於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於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衞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0萬餘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魯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於魯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違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現已追繳到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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