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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長春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局長)

鎖定
於長春,男,漢族,1959年6月出生,黑龍江佳木斯人,1979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在職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局長於長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文名
於長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9年6月
畢業院校
黑龍江省委黨校
出生地
黑龍江佳木斯

於長春人物履歷

1979.10—1984.12 佳木斯市住宅建築公司三工區工人
1984.12—1987.03 佳木斯市建築開發公司預算員
1987.03—1989.10 佳木斯市建築開發公司經濟科副科長
1989.10—1991.10 佳木斯市村鎮建設開發公司經營科科長
(1986.04—1990.01佳木斯市聯合職工大學財經專業在職大專學習)
1991.10—1993.01 佳木斯市城鄉建設開發公司副經理、經營科科長
1993.01—1996.04 佳木斯市城鄉建設開發公司副經理
(1991.04—1994.07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1996.04—1998.04 佳木斯市東風一建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
1998.04—2001.12 佳木斯市城建監察管理局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2001.12—2005.04 佳木斯市建設局助理調研員
2005.04—2007.08 佳木斯市房產局副局長、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主任
2007.08—2009.02 佳木斯市房產局調研員
2009.02—2010.11 佳木斯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
2010.11—2013.12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12—2018.12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12—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正處級幹部 [1] 

於長春開除黨籍

2019年10月,經佳木斯市委批准,佳木斯市紀委監委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局長於長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於長春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做兩面人;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組織公款宴請,搞形式主義。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違規收取企業費用,獎勵職工旅遊。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作風懈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施工監管、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罪。濫用手中職權擅自向企業收取“贊助費”,涉嫌濫用職權罪。
於長春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政治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貪婪無度,工作上作風懈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規定,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佳木斯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佳木斯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於長春開除黨籍處分;由佳木斯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 

於長春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樺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局長於長春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於長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查,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於長春利用擔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施工監管、工程款結算、人事管理等方面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工作人員所送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78.68萬元;擅自決定在拆除違建、施工監管過程中向相關企業收取費用,用於購置、維修執法車輛,建設基地、發放福利、公務接待等,給相關企業造成損失300萬元。
樺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給企業造成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案發前,退回部分違法所得,案發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悔過表現,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於長春任免信息

2017年2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任命:於長春為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2] 
2018年12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免去:於長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職務。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