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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永和

(原延邊大學副校長、副教授)

鎖定
於永和,男,漢族,1954年生,中共黨員,吉林省和龍市人。曾任延邊大學副校長,副教授。延邊大學數學系畢業。
中文名
於永和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4年
畢業院校
延邊大學數學系畢業
出生地
吉林省和龍市

目錄

於永和涉案過程

於永和在延邊大學新校區工程建設過程中,利用分管後勤基建工作的便利,為開發商承攬學生宿舍樓和綠化工程等提供幫助,從中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80餘萬元。2009年12月,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察廳給予於永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11月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延邊大學原副校長於永和(副廳級)受賄案,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於永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同案犯延邊大學賓館原經理徐德輝,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秋天至2009年11月間,於永和利用擔任延邊大學副校長、延邊大學校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延邊大學新校區建設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延邊大學土地轉讓、新校區工程發包、結算拖欠煤款及分管後勤的日常工作中,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徐德輝等人,索取、非法收受鉅額賄賂,為多個請託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法院認定,被告人於永和索取、非法收受賄賂款、物合計摺合人民幣360.76萬元,實得226.76萬元;被告人徐德輝索取、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6萬元,實得82萬元。案發後,於永和、徐德輝收受的賄賂款、物全部追繳。
一審法院認為,鑑於受賄款、物全部追繳,且兩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徐德輝有自首情節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於永和、徐德輝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於永和職位

曾擔任過延邊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辦主任、行政直屬黨支部書記、副校長,延邊大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兼校機關黨委副書記、正處級組織員,延邊大學農學院黨委書記,中共延邊州第八次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