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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文海

(青島公安局城陽分局原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原大隊長)

鎖定
於文海,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山東青島人,在職大學學歷,1992年7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正處級)。
2021年6月,青島市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於文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中文名
於文海
民    族
漢族 [1] 
籍    貫
山東青島 [1] 
出生日期
1969年7月 [1] 

於文海人物履歷

曾任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治安科副科長、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正陽路派出所所長、河套派出所所長等職。
2008年6月任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流亭派出所所長,
2010年4月任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正處級)。 [1] 

於文海人物事件

2021年6月,青島市紀委監委網站消息,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於文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青島市城陽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於文海事件處罰

於文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跑官要官、違規謀求職務晉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私設“小金庫”。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涉嫌行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3] 
於文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城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城陽區委批准,決定給予於文海開除黨籍處分;青島市公安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城陽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於文海提起公訴

2022年1月,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原大隊長於文海涉嫌受賄、行賄罪一案,由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