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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鎖定
方田均税法(square land tax system),是指宋代改革田賦制度的措施。
王安石執政時,為解決以往各地田賦不均、税户相率隱田逃税的情況,於熙寧五年(1072)堅決推行曾三試三罷的方田,其主要內容為:
對各州縣耕地進行清查丈量,以東南西北四邊長各1000步為1方(相當於當時的1萬畝),核定各户佔有土地的數量,然後按照地勢、土質等條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編制地籍及各項簿冊,並確定各等地的每畝税額。
實行方田均税法,雖可增加税源,減輕農民負擔,但因清丈繁難,滋弊亦多,加之豪強地主又極力反對,所以只在少數地區實行,元豐八年(1085)基本廢止。
後在紹聖(1094—1098)時期,蔡京又重新推行方田,然而終因實施困難,宣和二年(1120)完全廢止。已經清丈的方田仍照舊法納税。 [1] 
中文名
方田均税法
外文名
square land tax system
概    述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之一
年    代
熙寧五年(1072年)
包    括
方田、均税
釋    義
宋代改革田賦制度的措施

方田均税法背景信息

北宋前期方田均税考
早在熙寧五年(1072年)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税法以前,北宋已多次實行過方田均税。據目前所知,計有景佑、慶曆、皇佑、嘉拓年各一次。本文擬對這四次方田均税實行的時間、領導人、內容、利弊等逐個進行考察。賦税負擔不均現象,早在五代十國時期已普遍存在,北宋建國以後,日趨嚴重。北宋初年各地田賦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隱田逃税,賦税負擔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農民身上。
仁宗時,郭諮和孫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洛州肥鄉縣(今屬河北)等處民田。後曾幾經試行推廣此法,但幾試幾罷。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五年(1072年)推行方田均税法。
首先對已經耕種的各州、縣土地進行清丈,核定各户佔有土地的數量,並按照田地的地勢、肥瘠,把田地劃分等級,制定地籍,分別規定各等級的税額。還編造方帳、莊帳、户帖和甲帖作為存案和憑證。田產和税額倘有轉移,官給契,縣置簿,並以所方之田為準。

方田均税法主要內容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變法實行的政策之一。熙寧五年(1072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税條約》,分「方田」與「均税」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税數。
其中方田,是一種清丈土地整理田賦地籍的制度。具體辦法是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相當41頃66畝160步為一方。每年9月縣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勢和土質的肥瘠分為5等,依地之等級和各縣原來租税數額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畢,公佈於民。
而均税,則是對清丈完畢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①糾正無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輕;
②對無生產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等都不徵税;
③一縣税收總額不能超過配賦的總額,以求税負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強阻撓,官吏徇私舞弊,障礙橫生,到元豐八年(1085年)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後所方之田,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達2484349頃,佔當時全國墾田總數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國古代歷史上丈量田畝的一次壯舉。

方田均税法發展歷史

景祐年間,郭諮和孫琳丈量肥鄉縣的土地,“除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發現有八十萬的逃賦,隨後郭諮在蔡州又清查出兩萬六千九百三十多頃的漏税田畝。郭諮將清查田畝的方法步驟等歸納了四十條。不久招致豪強的強烈反對,清查工作遂不了了之。
熙寧五年(1072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税條約》,分“方田”與“均税”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税數。是年此法推行,王安石在京東、河北、陝西、河東等五路之地清丈了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九頃田地,佔當時全國徵税田畝的54%。
中國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徵税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主旨是通過丈量田畝,整理地籍,以實現均平税收負擔,增加財政收入,為後代清丈土地的開端。
北宋初期,由於土地買賣兼併已久,地籍紊亂,富者田產日增而田賦並未隨之增加,貧者田產日少而田賦並不隨之減少。據《宋史》載,當時納税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畝者,只納四畝的税。
宋仁宗時,大理寺郭諮首創千步方田法,在洛州肥鄉縣試行,據以免除無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糾正有地而無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萬,逃亡的農民又重新歸來,稍後在個別州縣繼續試辦,都是屢試屢止。王安石任宰相後,將郭諮的原辦法加以補充,於神宗熙寧五年(1072)六月,首先推行於京東路,以後逐漸推行於其他各路。
方田均税法在實施以後,在防止豪強地主漏税,增加國家收入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於損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對。元豐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後來又屢行屢輟,時斷時續,最終於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完全廢除。

方田均税法具體事件

方田均税法事件起因

宋仁宗景祐年間(公元1034—1038年),河北肥鄉縣田賦不公平的程度,已達到百姓所能承受的極限,民怨沸騰,羣情激憤,已經嚴重影響了肥鄉縣社會秩序的穩定。當時肥鄉縣貧富兩極分化十化明顯,官僚、豪強巧取豪奪,大肆兼併土地,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資源人力資源,卻隱田隱丁,逃避税賦;貧苦百姓手中的土地被蠶食殆盡,卻要承擔着繁重的苛捐雜税。而縣衙登記的田賦徵税底冊上,土地分配數據已與實際情況嚴重脱節。
因此,素有河北“糧倉棉海”之美譽的肥鄉縣,按田賦徵税底冊徵收税賦,根本就無法徵收到位。河北轉運使楊偕面對這種現實,憂心忡忡卻一籌莫展。税賦收不上來沒法向朝廷交代,動用國家機器強行徵收又唯恐激起民變,引發社會動亂。
時任大理寺丞的郭諮與楊偕私交甚厚,知道這件事後對楊偕説:“處理這件事並不難,如果讓我走一趟,可以馬上解決。”楊偕非常高興,馬上上書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諮到肥鄉縣承辦棘手的賦税徵收事宜。皇上准奏並派遣秘書丞孫琳做為副手協助郭諮攝肥鄉令。

方田均税法事件結果

郭諮上任伊始,即與孫琳深入肥鄉縣的社會底層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意,徵求百姓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制定了實際丈量土地,根據佔有土地多少確定税額的方案:方田均税法。具體做法是,每年9月開始,由縣衙派人四出丈量土地,清括隱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面積約當41頃66畝160方步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峯以為志。然後參酌土壤色澤、厚薄和肥瘠劃為五等,分等確定税負。到第二年3月,將丈量結果和所定税負張榜示眾,如無異論即付之實施。從以上的具體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實際上是一種整理、核實計税依據的地籍制度,它為中國後代進行土地清丈開創了先例。實施方田均税的效果是,糾正無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輕。除可供種植農作物生產用的田地以外,其他荒地都不徵税。據《肥鄉縣誌》記載,當年肥鄉縣免除無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糾正有地而無租税者100家,收取逃漏税款80萬,逃亡的農民又重歸故里,安居樂業了。〔四出量括,遂得其數,除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賦八十萬,流民乃復。〕
郭諮與孫琳在肥鄉縣實行方田均税大獲成功,轟動朝野,宋仁宗聞奏龍顏大悦。諫官王素審時度勢,趁機向宋仁宗建議均天下田賦。宋仁宗徵詢寵臣翰林學士歐陽修的意見,歐陽修説:郭諮與孫琳在肥鄉實行的方田法,簡單易行,建議把這件事交由郭諮孫琳承辦吧。宋仁宗准奏,責成主管全國財政的三司牽頭負責此事。三司經過商議,一致同意歐陽修的意見,認為郭諮孫琳採取方田均税的辦法切實可行,效果顯著,遂議定讓郭諮孫琳負責推行方田均税法。並議定先在亳、壽、汝、蔡四州推行,擇尤不均者均之。於是朝廷派遣郭諮與孫琳先往蔡州。為了推行好方田均税法,郭諮總結了肥鄉縣的實踐經驗,重新制定採取了四十條措施,使蔡州的方田均税得以順利實施。僅上蔡一縣,就查出隱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
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王安石推行變法,把郭諮的方田法加以補充作為一項主要的改革內容予以大力推行,先後在京東、陝西、河北、秦風、鄜延五路試行。共清丈田畝2484349頃,佔當時耕地面積的54%。丈量出大量隱漏的田產,限制了土地兼併,為國家財政增加了大批税收。

方田均税法結局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實施以後,在防止豪強地主漏税,增加國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於損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對。元豐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後來又屢行屢輟,時斷時續,最終於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廢除。
方田均税法不僅限於北方諸路,在南方許多地區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對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它消除了隱田逃税之現象,增加了賦税收入,一定程度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它卻侵害了豪強地主階級的利益,遂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基本廢止。至宣和二年(1120年)完全廢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舊法納税。

方田均税法相關人物

王安石
王安石(1021年—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封荊國公。漢族。臨川人(今江西省東鄉縣上池村人),北宋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有《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等存世。官至宰相,主張改革變法。詩作《元日》、《梅花》等最為著名。
郭諮
有神童之稱的郭諮,是趙州平棘人。郭諮聰慧過人,經科舉考試步入仕途,先後任參軍,中牟縣主簿,大理寺丞,濟陰知縣等職。

方田均税法歷史意義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減少了隱田逃税現象,.丈量出大量隱瞞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了國家賦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採用梯級納税,比較科學。
參考資料
  • 1.    郭何生.農業大詞典:中國農業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