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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船

鎖定
方便旗船,是指船舶所有者為逃避其本國的高額税收或其他原因,通過在費用和税收較低、登記非常方便的所謂“開放登記國家”登記註冊,取得該國國籍並懸掛該國旗帆的船舶。這種開放登記國家的旗幟在航運界通常被稱為“方便旗”。方便旗船的所謂“方便”,對於船舶所有者而言,懸掛方便旗可逃避其本國的高額税收和其他制約;對於授出方便旗的國家,可通過允許和鼓勵外國的船舶去本國廉價註冊以及課税較低的手段,以從中獲取大量的收入。方便旗船的存在使世界上約三分之一的船舶實際上處於缺乏船旗國有效管轄和控制的狀態。 [1] 
中文名
方便旗船
外文名
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
含    義
船舶登記取得國籍懸掛國旗的船舶
由    來
方便國際貿易交往
早期出現時間
16世紀
現代出現時間
一戰之前
例    子
馬士基、中遠等航運公司
弊    端
安全無保障、海事發生頻繁等

方便旗船簡介

方便旗船由來

早期的方便旗船可以追溯到16世紀,主要是為了方便國際貿易交往。如英國船東,為了方便與處於西班牙控制下的西印度羣島交易,經常懸掛西班牙的國旗航行。
現代方便旗船出現在一戰之前,以船東為自己的船在其他國家進行登記為標誌。二戰之後,方便旗船迅速增加,掛方便旗的船舶主要屬於海運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希臘、日本、香港和韓國的船東。他們將船轉移到外國登記,以圖逃避國家重税和軍事徵用,自由制定運價不受政府管制,自由處理船舶和運用外匯,自由僱傭低工資的外籍船員,降低船舶標準以節省修理費用,降低運營成本以提高競爭力等。二戰結束後,方便旗船發展迅速,到今天總載重噸約佔到世界商船總載重噸的三分之一,對世界船運市場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方便旗船發展

船舶必須取得某國(地區)的國籍,懸掛該國(地區)的旗幟才可以航行和營運。這也就是所謂的“船舶登記”。
由於開放登記國對船員的僱傭不加限制,對船舶的經營管理不予干涉,加之税收低、船舶最低配員低等因素,在成本上十分有利於船舶所有人,因此方便旗船發展非常迅速,至今約佔世界船隊總噸位的1/3。包括馬士基(MAERSK)、中遠(COSCO)等世界級航運公司也有為數不少的運力屬於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弊端

但是,方便旗船也暴露出許多弊端,如船舶技術條件相對較差,安全無保障、海事發生頻繁,船員工資不高,社會福利方面沒有保證,船東身份不易確定,海運欺詐常有發生等。因此,從1974年起,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先後召開一系列的專門會議,討論方便旗船給世界航運,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航運帶來的不利影響,並最終決定通過建立船舶與船旗國之間的“真正聯繫”,在合理時期內逐步取消方便旗船。為實現這一目的,聯合國貿發會於1986年2月在日內瓦通過了《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該公約的核心是通過在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事務等方面建立真正聯繫,使船旗國對其所屬船舶確實施行有效的管轄和控制。

方便旗船在中國的發展

但事實上,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方便旗船不僅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多。拿咱們中國舉例,中國船東,尤其是中小型民、私營船東,幾乎全部都更加喜愛方便旗而不是五星紅旗。儘管中國海事局出台了許多使“國輪掛國旗”的舉措,但效果似乎不佳。
縱觀當今國際航運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企圖消滅方便船的想法是行不通的。相反,我們應該加強對方便旗船的管理,由重視對國籍(船旗)的管理轉向重視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的管理,變打壓為合作,變競爭為協同,互相取長補短,才會真正規範和發展“和諧”的世界海運和船舶管理市場。

方便旗船方便國家

經國際運輸業工人聯合會(ITF)認定,方便旗國家有如下幾個:
1. 安提瓜和巴布達
2. 巴哈馬
3. 百慕大
4. 開曼羣島
5. 塞浦路斯
6. 直布羅陀
7. 洪都拉斯
8. 黎巴嫩
9. 利比里亞
10. 馬耳他
11. 馬紹爾羣島
12. 荷屬安第列斯
13. 巴拿馬
14. 聖文森特
15. 斯里蘭卡
16. 瓦努阿圖
其中,巴拿馬、聖文森特是應用率比較高的方便旗國家;馬紹爾羣島是聲譽比較高的方便旗國家(馬紹爾旗相當於美國國旗)。
另外還有一些國家,不在此列;甚至其國土都不臨海洋,卻也開闢方便旗船登記業務以換取外匯收入,比如蒙古。

方便旗船特殊情況

第二船籍
一般地,船舶都擁有自己的“國籍”,但也有些地方,海運業很發達,卻不是獨立的國家,比如中國台灣。在台灣註冊登記的商船至今仍然懸掛着“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一艘商船必須且只能懸掛登記國(地區)旗幟才能航行,但也有例外,比如我國的香港和澳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和澳門註冊登記的商船需同時懸掛五星紅旗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方便旗船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國際經濟、政治、各國航運立法等因素的綜合性產物,其存在和發展有其積極的一面。但這些方便船籍國由於缺乏經濟和技術實力,無法對方便旗船進行有效管轄與管制,給世界航運經濟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影響:導致了國際航運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海運欺詐頻頻發生;由於方便船籍國普遍缺乏有效的船舶安全立法,不參加相關的國際公約,同時主觀上更沒有願望去履行公約義務,因此,方便旗船的海事發生率大大高於正常登記船舶。 針對這種情況,目前,出現了“第二船籍制度”,就是在不改變原有船籍登記制度的前提下,面向本國船東,新設與方便旗制度類似的船籍登記制度。它是國際航運界應對方便旗船籍制度衝擊的產物。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