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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風量

鎖定
空調系統除了滿足對室內環境的温、濕度控制以外,還須給環境提供足夠的室外新鮮空氣(簡稱新風) [1]  。新風量,是指從室外引入室內的新鮮空氣,區別於室內迴風。新風量是衡量室內空氣質量的一個重要標準,新風量直接影響到空氣的流通,室內空氣污染的程度,把握好室內新風量,保證室內空氣治理,營造良好健康的室內環境
中文名
新風量
定    義
從室外引入室內的新鮮空氣
標    準
GB/T18883-2002

新風量基本介紹

關於新風量的調查研究,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已開始,從對加拿大、美國、西歐、南美85棟IAQ(即室內空氣質量)較差的建築的調查結果看,在導致IAQ較差的所有原因中,新風量不足排在第一位,佔57%,其次是室內污染源增多。美國職業安全與衞生研究所的調查也表明,室內空氣影響人體健康的幾大因素中,通風不良佔48%,國際室內空氣協會成員,《室內空氣》期刊主編Sundell教授對瑞典160棟建築進行研究,發現新風量越大,發生建築病綜合症的風險就越小。
我國是在2003年發生非典時才開始真正關注新風量的。北京市衞生局對北京80家公共場所的空氣質量進行抽查,檢查結果90%屬於嚴重污染,在天津市首次空氣質量調查活動中,對50家室內空氣污染嚴重的單位和家庭進行了檢測,結果發現大多數室內空氣污染物(甲醛、苯、氨、氡等)並沒有超標,為什麼在眾多空氣污染物都沒有超標的情況下,室內空氣仍然污染嚴重呢?經調查發現其共同的特點是通風不好,也就是説新風量不足。當問起新風量時,結果令人吃驚,絕大多數人沒有新風量的概念,少數人聽説過,沒有一個知道國家有這樣的標準,就更沒有一個人知道30m3/h.人的最低限量了。
人們往往知道影響IAQ的,主要是裝修建材和傢俱,卻不知道使用過程中新風量對IAQ的影響有多大。我們每天要消耗12公斤(10m3)的新鮮空氣,相對於水和食品來説,空氣是人體最大的消耗品,而都市人70%~80%的時間都是在室內度過的,所以保證室內的空氣質量,充足的新鮮空氣是現代都市人身體健康的第一選擇。
綜合考慮換氣次數和最少新風量兩個因素,取兩者計算最大值新風量作為選型依據體育場館、大會議廳、影院等,可根據上座率結合換氣次數確定新風量選型。對於大型商場可以按中央空調系統總送風量的30%確定新風量進行選型。工廠、車間等有毒、有害物散發場所,按稀釋濃度所需風量確定新風量,結合換氣次數進行選型。
新風量不足的危害:長期處於新風量不足的室內易患“室內綜合症”,出現頭痛、胸悶、易疲勞的症狀,還容易引發呼吸系統和神經系統等疾病。
新風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房屋自然通風能力普遍不足;對於空調房屋,為了節省運行費用按最小新風量運行使新風量不足;空調設計中新風量取值過小不能滿足室內空氣品質的要求;新風處理輸送和擴散過程的污染惡化了新風品質,削弱了新風的稀釋作用;空調系統運行管理不當也可造成新風量的不足。
使用新風量的目的:提供呼吸所需要的空氣;稀釋氣味;除去過量的濕氣;稀釋室內污染物;提供燃燒所需空氣;調節室温。
設計最小新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公共建築主要房間每人所需最小新風量[m³/(h人)]
建築房間類型
新風量
辦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廳
10

新風量相關規定

空調區、空調系統的新風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3] 
(1)人員所需新風量應根據人員的活動和工作性質,以及在室內的停留時間等確定。
(2)空調區的新風量,應按不小於人員所需新風量,補償排風和保持空調區空氣壓力所需新風量之和以及新風除濕所需新風量中的最大值確定。
(3)全空氣空調系統的新風量,當系統服務於多個不同新風比的空調區時,系統新風比應小於空調區新風比中的最大值。
(4)新風系統的新風量,宜按所服務空調區域或系統的新風量累計值確定。

新風量確定新風量的原則

新風量通常應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1)不小於按衞生標準或文獻規定的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人員所需新風量應根據人員活動和工作性質以及在室內的停留時間等因素確定。
(2)補充室內燃燒所耗的空氣和局部排風量;
建築物內的燃燒設備有燃氣熱水器、燃氣灶、火鍋等。燃燒設備燃燒時要消耗空氣中的氧氣。如果這些燃燒設備在空調系統所控制的室內環境中,系統必須給予補充新風,以彌補燃燒所耗的空氣。
(3)保證房間正壓。
保持房間正壓的新風量,等於在室內外一定壓差下通過門縫、窗縫等縫隙滲出的風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V—從房間縫隙滲出的風量,即正壓新風量,m/s;
Ac—縫隙面積,m;
ΔP—房間內正壓,縫隙兩側的壓差,一般取5~10Pa;
μ—流量係數,0.39~0.64;
n—流動指數,0.5~1,一般取0.65。
在全空氣系統中,通常取上述要求計算出新風量中的最大值作為系統的最小新風量。
參考資料
  • 1.    陸亞俊.暖通空調(第二版):中國建工出版社,2007
  • 2.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736-2012》3.0.6
  • 3.    GB 50736-2012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