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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憲法
鎖定
- 中文名
- 新西蘭憲法
- 定 義
- 法律術語
- 國 家
- 新西蘭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其中第2至第6條為1947年11月25日的新西蘭法律(即威斯敏斯特法準用法)所接受。1950年8月18日參議院廢止法。由新西蘭議會制定的憲法牲法律主要有:1908年王位繼承法。1908年司法組織法(設立商物法院),及1910年、m3年、1920年、1923年和1930年司法組織修正法。1908年調査委員會法及1920年調查委員會修正法。1920文官俸給法。1919年和平條約法及1921年和平條約延長法。1927年選舉法。1928年不列顛國籍暨外國人在新西蘭的地位法。;1943年外交事務法。1947年威斯敏斯特法準用法。1948年英國國籍暨新西蘭國籍法。1950年參議院廢止法。1956年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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