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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鎖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設事業(包括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對全區建設事業進行行業管理。 [1]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辦公地址
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62號人民廣場聯合大廈A座23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工作,監督各地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文件。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衞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示範)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自治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城鄉抗震安居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對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以及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衞、保密、宣傳、政務公開、外事、提案辦理、信訪、修志等工作。指導全區城市建設檔案和政務信息系統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辦公室)
組織起草建設行業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組織起草行業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修改、發佈和備案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審核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轉辦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會同廳業務處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工作。
(三)住房保障處(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申請、安排有關事項;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自治區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全區住房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編制全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承擔自治區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標準定額處
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全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對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負責全區和外省進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資質審查、備案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房屋徵收拆遷、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面積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六)建築市場監管處
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區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外省企業進疆備案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與技術合作;負責建築業和勘察設計諮詢業統計工作。
(七)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區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行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供熱、道路等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衞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督察和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國家和自治區園林城市申報工作;承擔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鄉及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邊境口岸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和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國家及自治區級重點鎮建設。
(九)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施工企業使用建築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檢驗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及建築行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考核管理以及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
(十)抗震和應急保障處
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市政設施安全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控、限期整改機制;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防災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對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消防設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科技教育處
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政策任務,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全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技術政策以及建設科技重點發展項目計劃和技術引進計劃,負責行業新技術引進、研發、推廣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區建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建設行業職業資格考核認定和技能鑑定。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計劃財務處
組織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綜合管理各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按規定負責自治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利用外資項目審查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訂建設領域財税價格政策;負責廳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廳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廳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組織有關職稱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業各類註冊工程師工作;負責行業社團管理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現任領導

李宏斌:黨組書記、副廳長
宋亞君:廳長 [6] 
李林毓: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策:黨組成員、副廳長
木塔力甫·艾力:黨組成員、副廳長 [5]  [7-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協會學會

1、建築業協會
2、房地產業協會
3、勘察設計協會
4、工程造價協會(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5、土木建築學會
6、城市規劃協會
7、市政工程協會
8、城市燃氣協會
9、城市園林學會
10、城鎮供排水協會
11、城市市容環境衞生協會
12、城建處所屬協會財務室
13、小城鎮建設協會
14、建設工程安全協會
15、建設工程質量協會
16、建設教育協會 [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屬單位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管理執法監督局(自治區建設行政執法局)
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監督和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考核評價;指導各地數字化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依法組織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複雜案件、跨區域複雜案件;集中行使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市政公用、市容環衞、園林綠化、城建監察等,承辦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和聽證;負責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安全總站
承擔全區建設工程安全的相關工作。
(三)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中心
承擔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的技術服務等工作。
(四)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總站
承擔全區建設工程質量的相關工作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總站站長:馬繼明("訪惠聚"駐村,副站長楊磊同志主持工作)     0991-8869435
(五)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
承擔全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相關服務工作。
(六)自治區城市建設檔案館
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和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檔案資料;開展建設檔案資料的編研和開發利用等工作。
(七)自治區工程造價總站
承擔收集、監測、整理、發佈建設工程造價市場信息和工程造價指數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建設。
(八)新疆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面向建設行業,開展高、中等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高、中級技術應用型和技能操作型人才。
(九)自治區城市和建築設計服務中心
承擔全區城市和建築設計的技術諮詢、服務等相關工作。
(十)自治區建設標準服務中心
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具體承擔自治區建設標準的編制和推廣應用等工作,並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十一)自治區建設職工教育培訓中心
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自治區建設行業執業註冊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等工作。
(十二)自治區建設信息中心(建設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研究擬定自治區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長遠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建設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轉化和推廣等工作。
(十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