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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

鎖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是喀什地區境內的司法機關。
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
檢察長
乃比·艾買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發展歷史

2024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決定任命阿爾斯蘭·阿布都卡迪爾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檢察長,免去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機構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聚焦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統一喀什地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喀什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喀什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貫徹落實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喀什檢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喀什地區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對報請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追訴,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喀什檢察分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負責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八)負責應由喀什檢察分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九)負責應由喀什檢察分院承辦的對監獄、安置教育機構、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安置教育機構、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受理向喀什檢察分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一)對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二)指導喀什地區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向喀什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喀什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
(十四)負責全地區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喀什黨委主管部門管理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地區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領導全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地區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地區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七)負責其他應當由喀什檢察分院承辦的事項。 [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承辦黨組會及相關黨務工作、院務會。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對檢察機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管理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二)第一檢察部(對內稱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喀什檢察分院辦理的除第二、三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三)第二檢察部(對內稱重大刑事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喀什檢察分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指導本地區檢察機關對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人員是否由教育轉化機構進行幫教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
(四)第三檢察部(對內稱職務犯罪與經濟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喀什檢察分院辦理的喀什地區監察委員會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職務犯罪案件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五)第四檢察部(對內稱刑事執行檢察部)。負責對監獄、安置教育機構、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指導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喀什檢察分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六)第五檢察部(對內稱民事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喀什檢察分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七)第六檢察部(對內稱行政訴訟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喀什檢察分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行政訴訟申訴案件。
(八)第七檢察部(對內稱公益訴訟檢察部)。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喀什檢察分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九)第八檢察部(對內稱未成年人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喀什檢察分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第九檢察部(對內稱控告申訴檢察部)。負責受理向喀什檢察分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喀什檢察分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法律政策研究、檢察實務研究、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本地區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組織人民監督員工作。
(十三)檢務督察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地區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本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決定等情況進行督察。承擔檢察官懲戒的具體工作。承擔喀什檢察分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計劃財務裝備處。制定實施本院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負責行政裝備、物資、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
(十五)檢察技術處。負責本院規劃、建設、應用檢察信息化、智慧檢務工作,辦案智能化軟件和網絡運行的功能開發、應用、維護、管理。負責司法檢驗、鑑定、勘驗、電子證據等檢察技術應用業務。負責本院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十六)政治部。內設幹部科、宣傳科、司法警察支隊。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與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組織人事工作,會同黨委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管理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承擔機構編制工作、員額檢察官管理和獎勵工作。負責檢察機關政治建設、宣傳思想、意識形態和檢察文化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宣傳檢察機關的先進典型工作。司法警察支隊負責司法辦案警務保障,維護機關秩序、安全,參與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組織法警教育培訓、崗位練兵,管理警用裝備,協同管理警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羣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派駐檢察室。負責喀什地區公安局中心看守所和喀什地區國家安全局看守所派駐檢察工作。 [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副檢察長:王新偉
黨組副書記、檢察長:乃比·艾買提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張宏南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趙錄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機關黨委書記:何習之 [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所獲榮譽

2017年11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20年7月,被最高檢表彰為“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活動表現突出單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