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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鎖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作部門。
中文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所屬部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任領導
韓店(副局長)
所屬地區
新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導成員

韓店:黨組成員、副局長(援疆) [1]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城鎮家庭住房保障的相關職責。擬訂兵團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兵團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工作,監督各師市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兵團情況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兵團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文件。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兵團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兵團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兵團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衞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兵團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團場城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團場城鎮和連隊居住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團鎮規劃編制、連隊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團場城鎮和連隊居住區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兵團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城鄉抗震安居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對兵團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兵團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兵團駐烏各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局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兵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紀檢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電子政務與信息化、政務公開等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指導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隊伍建設工作。
(二)城鄉規劃處(政策法規處、標準定額處)
擬訂兵團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兵團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兵團城鎮體系規劃、跨師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專項規劃;負責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等工作;負責兵團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工作。負責國家和兵團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負責兵團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兵團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兵團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工作。組織擬訂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按規定負責兵團市政基礎設施和利用外資項目審查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訂建設領域財税價格政策;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研究制定兵團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對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質量認證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建設行業發展處、抗震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施工企業使用建築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檢驗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及建築行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負責兵團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考核管理以及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安居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對兵團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擬訂兵團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與技術合作;負責建築業和勘察設計諮詢業統計工作。擬訂並實施兵團建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兵團建設行業職業資格考核認定和技能鑑定。
(四)建築市場監管處(建築節能與科技教育處)
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合同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政策任務,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兵團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技術政策以及建設科技重點發展項目計劃和技術引進計劃,負責行業新技術引進、研發、推廣工作。
(五)城市建設處(村鎮建設處)
擬訂兵團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行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供熱、道路等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衞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督察和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擬訂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國家和兵團園林城市申報工作。擬訂團場城鎮和連隊居住區建設和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團場城鎮和連隊居住區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連隊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和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負責國家級、兵團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和項目審查等工作,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論證、監督管理工作。
(六)住宅與房地產處(住房公積金監管處、住房保障處、房地產市場監管處、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兵團住房保障資金的申請、安排有關事項;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兵團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兵團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負責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常業務。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房屋徵收拆遷、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屋權屬交易、房屋面積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兵團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兵團住房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兵團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擔兵團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