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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鎖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税改革的決定精神,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文名
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執行時間
2010年6月1日
編    號
財税[2010]54號
頒佈部門
國家税務總局

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文件信息

關於印發《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税[2010]5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税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詳細內容

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税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新疆開採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税的納税人。
三、原油、天然氣資源税實行從價計徵,税率為5%。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銷售額×税率
四、本規定所稱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納税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税;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税:
(一)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税減徵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三次採油資源税減徵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複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
納税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税情形的,納税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七、為便於徵管,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税人按以下辦法計徵資源税:根據納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減税條件的油氣產品銷售額佔其全部油氣產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税綜合減徵率及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税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徵率=∑(減税項目銷售額×減徵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5%-綜合減徵率
應納税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確定,並根據原油、天然氣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納税人具體的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按本規定所附《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天然氣資源税實際徵收率表》執行。
八、資源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地點、納税期限、徵收管理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