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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

鎖定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中文名
新消防法
性    質
消防法
地    區
四川
主要內容
確保公共安全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消防產品的質量直接關係到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
1998年版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
專家指出,這將有利於從源頭上解決消防產品的質量問題。
改變審核範圍多數消防設計審核改為抽查
98版消防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立法機關認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應由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屬於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應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抽查。
為此,新消防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在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委託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對這一問題,立法機關認為,可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經驗,因此本法沒有作規定。
專家指出,這樣修改,有利於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人力、精力加強消防安全監督。
明確新的使命消防承擔應急搶險救援任務
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公安消防隊伍在搶救人員生命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據統計,公安消防隊伍實際承擔的除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任務量,已超過了火災撲救的任務量。
新消防法總結消防隊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災害中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明確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破解賠償難題鼓勵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羣死羣傷火災事故後,善後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羣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
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一項措施。但立法機關認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國家可以鼓勵、引導有關單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火災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但是否應由法律規定為強制投保,還需慎重研究,進一步論證。
為此,新消防法新增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有關專家認為,通過保險機制分擔風險,有利於解決火災損失賠償等問題。但考慮到實行強制保險涉及投保人範圍、保險費率等複雜問題,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新法的規定是現實可行的。
單設監督檢查一章加強監管
98版消防法將消防機構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分散規定在“火災預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確。
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
據瞭解,新增加的這一章,主要規定了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隱患的查處力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強化了對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户、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專家認為,這些規定能夠切實保證消防法的貫徹實施,同時防止權力濫用,符合依法行政、權責確定、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法治要求。
加重違法責任限期整改不是處罰前置條件
98版消防法對消防違法行為處罰設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條件,一些重大火災事故往往發生在“限期整改”的過程中,客觀上放任了消防違法行為。
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並且增加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罰款幅度。
專家認為,這些規定有利於規範執法、預防和減少消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強化保護措施居住場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為了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相銜接,新消防法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各企業、事業單位是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單位。這些單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
98版消防法沒有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做明確規定,在新消防法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建立健全社會化網絡單位公民都是責任主體
新《消防法》在總則中新增規定: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如何理解這些原則?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在《消防法》通過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政府、部門、單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共同構築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廢。同時他進行了詳細説明:
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部門依法監管。具有行政審批和執法職能的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涉及到政府有關部門自己有系統有行業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在部署自己系統、行業工作的同時,把消防安全工作與之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保證自己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
單位全面負責。火災發生的主體是單位。單位着不着火,起決定作用的是單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門。單位着不着火,關鍵是靠平時做好消防工作。所以新《消防法》對單位作為消防安全主體的責任作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公民積極參與。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公民應當做好自己身邊的消防安全工作,還要監督自己周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檢舉揭發,以共同維護消防安全。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這是我國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從無數火災中得出的教訓。”李世雄説。
強化農村消防工作 派出所可以管消防
98版《消防法》中的“城市規劃”被修改為“城鄉規劃”,一字之差,“城”“鄉”並重,體現了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視。
我國60%以上的火災和60%以上的火災傷亡發生在農村和鄉鎮。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局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專門作出規定。
針對農業收穫季節火災多發這一特點,新《消防法》規定在農業收穫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明確村委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羣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考慮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只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而公安派出所覆蓋廣大農村和城市社區,新《消防法》賦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拓展應急救援職能 政府提供裝備等保障
“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慮公安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以及近年來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成效顯著,特別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災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與98年《消防法》相比,主要體現為:
首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其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三,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四,趕赴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調集的消防裝備和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運輸。
同時,《消防法》還規定,對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醫療、撫卹資金。
增加15類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15類消防違法行為。李世雄介紹,這些行為,有的是消防工作機制調整後帶來的新情況,有的是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也有的是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的突出反映。新《消防法》對這些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98版《消防法》將消防機構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分散規定在“火災預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確。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
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
針對98版《消防法》規定給消防違法行為處罰設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條件,一些重大火災事故往往發生在“限期整改”的過程中,客觀上放任了消防違法行為。因此,《消防法》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並且增加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罰款幅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