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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鎖定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成立於2001年9月19日,是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並註冊,衞生部為業務主管部門。 [1] 
2018年12月,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經民政部2017年度檢查結果為合格。 [2] 
中文名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成立時間
2001年9月19日
主管部門
衞生部
組織性質
公益性研究機構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組織概況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成立背景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為了適應我國健康與衞生領域的科研體制改革,探索一條新路,由原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第一任院長陳春明、第三任院長王克安、原衞生部科技司司長肖梓仁和北京緯曉生物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年輕企業家吳曉東共同發起組建的“一個新思路、新機制、新運作方式”的科研機構,它的成立得到了衞生部、科學技術部、民政部等政府部門的支持與肯定;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科研體制改革的一個新的嘗試。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組織宗旨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以推動健康與衞生領域的新概念、新思路、新技術和新方法為己任,以服務於公眾健康為宗旨。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組織追求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 探索新的發展模式:它不是政府下屬的科研機構,而是民辦的非營利性的科研事業單位。它按照中央政府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要求,按照人民羣眾對健康和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的需要,自主地確定科研方向與科研計劃。
---探索新的、廣闊的發揮作用的空間:它作為民間科研組織,可以積極開展國際間健康與衞生領域的科研交流與合作,開拓民間合作的廣闊空間,努力促進我國健康與衞生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探索新的人力資源開發途徑:它是一個開放式的科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合理開發科研資源,雖不佔有人才,卻可以最有效地發揮人才的潛能。它擁有陣容強大的顧問組和專家團,這些高水平的專家學者以他們的學識、經驗和廣泛的國際聯繫,為“中心”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探索新的運轉機制:它通過承接科研課題、發展國內外合作、開展項目評估和諮詢服務、接受公益性捐贈、中介、轉讓與推廣科研成果等多渠道籌集資金。打破了傳統的運轉機制,一切以羣眾的需要為出發點,以為社會提供高效服務為目的。
----探索新的科學技術方法:它將在健康與衞生領域,竭力發揮相關領域專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立足新世紀科學研究的前沿,堅持創新、堅持發展,探索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為提高國民健康素質,為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不懈努力。
----探索新的多方位服務方式:它以專家的視角,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的科學依據和建議,向企業介紹、推廣、轉讓科學技術成果,向國內外介紹有關科學技術的新概念和新進展,向羣眾普及新的知識和健康生活方式。努力成為溝通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企業、非政府組織、科學家之間合作的橋樑。
“中心”特別聘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吳階平副委員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張文康部長為科技總顧問。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業務開展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1、健康與衞生領域的發展研究,項目評估與諮詢
2、接受委託,開展健康與衞生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3、為企業提供健康與衞生領域的技術諮詢與服務、技術中介與評估,如產品的註冊服務、產品開發的技術論證與評估、新產品的引進與信息服務
4、從事健康與衞生領域的產品研究與開發、成果推廣與轉讓
5、健康與衞生領域的技術培訓、學術研討
6、健康與衞生領域的科普知識宣傳、傳播
“中心”在業務活動中堅持以人為本的觀念,堅持科學的思想、科學的精神、科學的態度、科學的方法。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組織標徽

《新探》是英文THINK TANK 即思想庫、智囊團的諧音。《新探》的中文含意是新的探索。標徽的2個字母C分別代表China 和Center, 裏面兩個T, 分別代表Think 和Tank. H 代表 Health。 [1]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組織章程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是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調動和利用社會各種資源,服務大眾健康,為中國衞生領域的發展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亦莊天寶園6裏6號樓101。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王克安、陳春明、肖梓仁、吳曉東、吳宜羣、曹韻貞、湯曉勇。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捌萬元;出資者:王克安、陳春明、肖梓仁,金額:各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出資者:吳曉東,金額: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出資人對投入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的發展研究和諮詢,如疾病預防控制的對策研究,項目評估與諮詢;
(二)接受政府或單位委託,開展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國際學術研討活動、項目實施工作;
(三)為企業在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提供技術服務、技術評估、技術中介、技術諮詢;
(四)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的產品研究與開發、成果和技術的推廣與轉讓;
(五)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的信息服務。
(六)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的技術培訓、學術研討和交流;
(七)疾病預防與控制、公共衞生和醫療保健領域的科普知識宣傳、傳播。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 - 1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及財
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 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的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監事1-2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主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
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
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非經營性收入產生的孳息和經營性收入產生的孳息,均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不得私自分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交給政府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或繼續服務社會的公益事業。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5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 [3] 
參考資料